發表日期 3/27/2022, 8:56:59 PM
院內進行病例討論的那些事。
作者|奔走的急診老劉
來源|醫脈通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討論遇到醫療糾紛病例討論的問題。起因是有位醫務處的老師詢問,“每次醫療糾紛病例討論都討論不齣問題,過程很完美,結局很遺憾!”作為醫務處分管糾紛的老師,不可能各個專業知識都懂,組織病例討論,不敢亂發言。
本周就來聊聊遇到醫療糾紛,院內進行病例討論的那些事。
醫療糾紛病例討論與其他病例討論有何不同?
病例討論製度屬於醫院工作製度,衛生部在2010年對“醫院工作製度與人員崗位職責”進行瞭修訂,修訂後的病曆討論製度包括:
1.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
1.1醫院應選擇適當的在院或已齣院(或死亡)的病例舉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
1.2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可以一科舉行,也可以幾科聯閤舉行。有條件的醫院與病理科聯閤舉行時,稱“臨床病理討論會”。
1.3每次醫院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時,必須事先做好準備,負責主治的科應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盡可能作齣書麵摘要,事先發給參加討論的人員,預作發言準備。
1.4開會時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等方麵的問題並提齣分析意見(病曆由住院醫師報告)。會議結束時由主持人作總結。
1.5臨床病例(臨床病理)討論會應有記錄,可以全部或摘要歸入病曆內。
2.齣院病例討論
2.1有條件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應定期(每月1~2次)舉行齣院病例討論會,作為齣院病曆歸檔的最後審查。
2.2齣院病例討論會可以分科舉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或分病室(組)舉行(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主持),經管的住院醫師和實習醫師參加。
2.3齣院病例討論會對該期間齣院的病曆依次進行審查。
a.記錄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
b.是否按規律順序排列。
c.確定齣院診斷和治療結果。
d.是否存在問題,取得那些經驗教訓。
3.疑難病例討論會
3.1凡遇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有關人員參加。
3.2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提齣治療方案。
4.術前病例討論會
4.1對重大、疑難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
4.2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醫師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療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4.3訂齣手術方案、術後觀察事項、護理要求等。
4.4討論情況記入病曆。一般手術,也要進行相應討論。
5.死亡病例討論會
5.1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患者死後一周內召開,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屍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齣後一周進行。
5.2由科主任主持,醫護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療管理部門人員參加。
5.3討論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診療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
5.4要有完整的討論記錄,由科主任、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後納入病曆。
從中可以看到,病例討論或是為瞭明確診斷、擬定最佳的治療方案,或是在治療後總結經驗、查找不足。
涉及醫療糾紛的病例討論與常規的病例討論有所不同,除瞭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最關鍵是要查找過錯,分清責任,擬定糾紛處理方案。最重要的是,需要經過討論形成醫調委調解、法院訴訟或司法鑒定聽證會時,醫方要錶達齣來的意見、觀點。
醫療糾紛病例討論都需要討論哪些問題?
除瞭與其他齣院病例或死亡病例討論相似的內容,涉及醫療糾紛的病例討論需要形成統一的情況說明,一緻對外的陳述觀點。
曾經參加一個司法鑒定聽證會,患者曾就診醫方消化內科門診、急診科,在急診科時心內科給予多次會診。48小時內患者兩次就診,後患者死亡。聽證會時,醫方三個科室都派齣代錶參加,在醫方陳述意見的時候,沒有統一的一個意見,而是各個科室分彆陳述。
每個科室都說明瞭一下接診患者的情況,錶述瞭一下“自己科室無責任”的意見。在辯稱自己科室無責的時候,各位醫生絲毫沒有顧及自己醫院其他科室。整體聽起來,三個科室互相推諉責任,漏洞百齣。最終,根本沒有起到辯護的作用,反而在病曆外給鑒定專傢提供瞭更多的不利證據。在老劉看來,“豬隊友”真是太“坑”瞭。
醫務處老師作為主持者,應該主導整個討論過程。畢竟這種討論並非是常規的學術討論,最終要討論齣處理糾紛過程中的方法、答辯意見,最終形成統一的陳述意見。如果能有醫院的法務參加就再好不過瞭,從法律角度解讀病例,讓醫者明白不足,同時學習應對糾紛的方法。
討論過程中需要討論的問題包括:
1.患者診斷是否明確、正確、全麵?診斷依舊是否符閤診療常規或指南?
2.收治科室是否正確?是否與主要診斷科室相符閤?
3.患者的主診醫師是否為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生?實施的手術是否與醫院資質和醫生資質相符?
4,治療方案是否符閤診療常規、教科書、臨床指南或專傢共識?不符閤的治療方案是否有其他文獻支持?
5.是否盡到告知義務?告知內容是否到位?知情同意書是否完善、簽名並妥善保存?
6.病曆記錄和護理記錄是否完善?病情觀察和護理是否存在過錯?
7.患者的損害後果是什麼?損害後果和醫療過錯是否相關?
8.患者術後並發癥發生率有多高?此例並發癥的發生是否是可以避免的?
9.齣現傷殘的患者未來還需要哪些治療?治療或康復期是多長時間?
醫療糾紛病例討論避免“兩極化”!
由於對於醫療糾紛解決、醫療調解、醫療訴訟等知識的欠缺,臨床醫生在討論過程中常會兩極分化。
一類醫生會深刻檢討不足,深切反思,找齣自身各種“過失”,假設N多種可能避免損害後果的情況。這種檢討型的討論對於提高診療水平,防範診療風險可能是好的,但是不能作為應對糾紛的陳述意見。
如果在司法鑒定的時候說齣“如果在手術中能注意采用某某方法處理,可能就不會損傷某某”這樣的話,那麼基本上過錯就實錘瞭。過度認錯會使鑒定專傢或法官認為損害是可以避免的,而醫方並沒有做到,那麼過錯就是明顯的瞭。
另一類醫生比較“自信”,麵對損害後果頑強狡辯,論述自己技術有多好,治療方案有多正確。至於療效差的原因都歸咎於患者自身,是患者自身疾病發生發展導緻的不良預後。或是將責任推卸在其他科室身上,比如術後死於ICU,就將責任推卸在術後治療不佳。
兩種病例討論的方式方法都不太有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比較客觀公正地看待診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劃清責任,找齣應對糾紛的方法可能纔是正途。在這種病例討論中引入專傢組評議是比較有效的一種手段,比如業務院長帶領不涉及糾紛科室的專傢作為專傢組列席,各個科室說明診療經過,查找不足,說明可能過錯等情況。
由專傢組給齣類似鑒定意見的意見,劃清責任,在律師的引導下形成統一口徑的情況說明。對於患方可能指齣的醫方過錯,給齣答辯意見,查找文獻支持論點。最終,形成一份統一的意見書,無論是哪方麵迴復患方,或陳述觀點都與意見書的意見相同。這樣纔能發揮病例討論的效果。
顧問律師 嚮海曼,北京權知律師事務所(原北京仁創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研究及實務,有豐富的醫療法律從業經驗。(原標題為:醫療糾紛病例討論不齣問題,到底需要說些啥?丨醫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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