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3/2022, 12:13:11 PM
(慈感寺地塊 現狀)
3月10日,湖州市住建局發布“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公告”。
(截圖來源:http://jsj.huzhou.gov.cn/art/2022/3/8/art_1229210068_58919834.html)
(慈感寺地塊 現狀)
據公告,因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建設的需要,擬對紅綫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期限自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
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依法保障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徵收當事人閤法權益,推進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傢、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政策法規,結閤項目實際情況,製定本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目的
為改善老城區居民居住環境,提高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擬實施慈感寺地塊舊城區改造項目徵收。該項目係舊城區改建工程,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符閤公共利益。
二、徵收補償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湖政發〔2018〕11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特殊生活睏難傢庭補助暫行規定》(湖政辦發〔2013〕5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處理暫行辦法》(湖政辦發〔2013〕57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有關補償補助和奬勵等規定》(湖建發〔2018〕84號)、《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有關標準》(湖建發〔2018〕126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徵收特殊生活睏難傢庭補助暫行規定等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湖政辦發〔2019〕3號)、《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調整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有關標準部分內容的通知》(湖建發〔2019〕48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湖政發〔2020〕15號)等有關規定。
三、房屋徵收主體
徵收主體:湖州市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收實施單位:湖州市住房建設管理服務中心
四、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徵收範圍:東至橫塘路、西至市河、南至蓮花莊路、北至市河。
(擬徵收範圍圖)
經調查,以上範圍內共有被徵收人530戶,其中住宅517戶,非住宅13戶。涉及房屋建築麵積約5.43萬�O,另有未登記建築約7700�O。
五、資金、房源落實情況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 已落實資金2.92億元,住宅安置房屋1101套。
六、房屋性質、用途和麵積的依據
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性質、用途和麵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閤法房産憑證記載為準;麵積均以建築麵積計算,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被徵收房屋因新老麵積計算規則不同而齣現同幢、同套型上下層住宅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麵積有差異的,按最大麵積計算。
七、徵收補償方式
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産權調換兩種,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
貨幣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經被徵收人選擇,徵收部門以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徵收人進行貨幣形式補償的方式。
産權調換方式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經被徵收人選擇,由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計算價格後,結清差價的方式。
八、住宅房屋補償方案
(一)被徵收房屋及不可移動附屬物價值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依法確定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等附屬物的價值單獨評估確定,並在評估報告中標明,房屋徵收時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二)搬遷補償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予以200元/�O的一次性補償,每戶不足1.2萬元的按1.2萬元計發。
(三)臨時安置補償
1.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35元/�O 月計算(每戶每月不低於2000元)。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産權調換且自行解決過渡的,支付被徵收人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屋交付後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補助
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予以補助。如被徵收人在本項目規定的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且協議生效的)12個月內,購買市區範圍內新建商品房屋或二手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屋憑房管部門備案並承諾不予退房的商品房屋銷售閤同,二手房屋憑已過戶至被徵收人名下的房屋不動産權證,再給予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貨幣補助。
(五)選擇産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補助
1.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0%予以補助。
2.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提供建築麵積不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的安置房屋與被徵收人進行産權調換(但被徵收人自願選擇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的除外),並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差價。
(六)安置房屋
(1)安置房屋價值:由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機構按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2)住宅安置房屋所在小區和套型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時由被徵收人按照本項目選房規定自行選擇確定(選房規定與安置房屋價值同時公布)。安置房屋的具體幢號、室號由被徵收人按《摸簽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徵收部門提供的同小區同套型的安置房屋範圍內摸簽確定。
(七)按時簽約搬遷奬勵
按時簽約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予以奬勵,超過期限簽約的不予以奬勵;按時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4%予以奬勵,超過期限搬遷的不予以奬勵。
(八)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用途並以改變後的用途延續使用至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對房屋已改變用途部分可以按照改變後的用途認定,並按照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申請認定為商業用途的,應當提供營業地址為該房屋的閤法有效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完稅證明。
被徵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補償。但對其中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從事商業活動,並延續使用至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且提供營業地址為該房屋的閤法有效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完稅證明的,可按照實際營業的麵積、年限予以經濟補助。營業滿一年的,按照商業用途評估單價的85%與記載用途評估單價之間差額的15%結閤實際營業麵積予以補助,營業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4%的差額比例,但纍計不得超過差額的100%。
(九)住宅房屋改變房屋用途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但生産經營者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且確因房屋被徵收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按照已改變部分房屋評估價值得的3%的予以停産停業補償。
被徵收住宅房屋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後未經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不予以補償。
(十)國傢直管公房和代管房屋的補償
按照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徵收過程中的住房保障
1.被徵收個人住宅房屋建築麵積小於56�O,且被徵收人取得湖州市區戶籍滿5周年(軍人、隨軍傢屬、國內全日製在校學生等其他因政策性要求戶口中途遷齣的可連續計算),且被徵收人傢庭除被徵收房屋外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房、批地建房,也未享受任何住房拆遷徵收等保障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提供建築麵積不小於56�O的成套住宅房屋(由於套型設計、施工建造等原因造成大於56�O的屬正常麵積差,下同)作為産權調換房屋,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方式結算:
(1)被徵收房屋為被徵收人傢庭(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區內唯一房屋的,産權調換麵積中被徵收房屋麵積到56�O的部分,按照産權調換房屋重置價結閤層次、成新結算,其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被徵收人傢庭持有民政主管部門核發並在冊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低於産權調換房屋的(56�O套型,含自行車車庫價格),被徵收人不支付産權調換的差價。
(2)被徵收人傢庭雖在市區內另有房屋,但除被徵收房屋外未享受過房改、住房徵收(拆遷)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租住公房、批地建房等保障的,産權調換麵積中被徵收房屋麵積到56�O的部分,按照産權調換房屋重置價的150%結閤層次、成新結算,其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2.被徵收人傢庭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申請以貨幣方式享受住房徵收保障。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住宅産權調換房屋的正常結算單價平均值與重置價平均值之間差額的120%,結閤該傢庭享受的徵收保障麵積予以貨幣補助,其餘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結算。
(十二)特殊生活睏難傢庭
對已通過審核確定的特殊生活睏難傢庭,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同時與被徵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簽署“特殊生活睏難傢庭幫睏補助確認書”,街道辦事處在該戶按時移交騰空被徵收房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確定金額全額發放補助金。
九、非住宅房屋補償方案
非住宅房屋補償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如被徵收人確需實行産權調換的根據相關規定結閤實際情況予以安置。
(一)被徵收房屋及不可移動附屬物價值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具體價值由依法確定的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及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室內裝修以及其他不可移動等附屬物的價值單獨評估確定,並在評估報告中標明,房屋徵收時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二)搬遷補償
商業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以分段纍進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200�O以內的部分為100元/�O,每戶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發;200�O以上的部分為80元/�O。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以分段纍進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200�O以內的部分為80元/�O,每戶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發;200�O以上的部分為60元/�O。
(三)臨時安置補償
商業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確定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6‰確定每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發,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補助
商業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以分段纍進的方式予以補助:150萬元以內的部分為35%;150萬元以上至250萬元的部分為25%;250萬元以上至350萬元的部分為20%;35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5%。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5%予以補助。
(五)按時簽約搬遷奬勵
按時簽約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予以奬勵,超過期限簽約的不予以奬勵;按時搬遷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予以奬勵,超過期限搬遷的不予以奬勵。
(六)非住宅房屋停産停業損失補償
停産停業損失指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産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商業房屋補償的標準按房屋價值的5%,其他非住宅房屋補償的標準按房屋價值的7%。
十、未登記建築
未登記建築以相關部門的調查認定結果為準,認定為閤法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90%予以補償。認定為違法的不予補償,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騰空並移交的,按該建築重置價結閤成新的150%予以奬勵。
十一、徵收評估
(一)評估機構
房屋徵收部門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布候選評估機構名錄。
被徵收人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評估機構。未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
被徵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的,以50%以上被徵收人參加投票後的過半數的選定意見選定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
被徵收人沒有形成多數意見,當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不少於3傢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有效選票中以抽簽等隨機方式選定;當獲得有效選票的評估機構少於3傢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從公布的候選評估機構中以抽簽或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隨機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徵收部門提前3日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隨機選定的時間和地點。
(二)房屋評估
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麵積以及占地麵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緻。
被徵收人應當協助估價人員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提供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三)評估結果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嚮被徵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接受谘詢。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予以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嚮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嚮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嚮評估專傢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復核評估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十二、救濟途徑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嚮市人民政府提齣補償決定方案。市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並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齣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補償決定確定補償方式為産權調換的,安置房屋為就近地段。
補償決定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十三、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期限:本項目簽約期限為30日,具體起止日在徵收決定下達後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布。
搬遷期限:本項目搬遷期限為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具體起止日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布。
十四、整體項目簽約比率奬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的,已簽約的被徵收人方可享受,以分段纍進的方式予以奬勵,具體奬勵標準如下:
1、住宅房屋
個人住宅房屋分五個推進組設立整體項目簽約比率奬勵,具體為:
一組:青年路1號、青年路西1號樓(青年路西土特産公司宿捨1號樓、青年路74號1幢)、青年路7號、青年路西4號樓(青年路74號4幢)、青年路西2號樓(青年路74號2幢、青年路5號2幢)、青年路11號、青年路3號、青年路西3號等約共101戶。
二組:橫塘路13號、橫塘路15號、青年路18號、青年路16號、青年路14號、青年路12號、青年路2號5幢、青年路2號6幢等約共91戶。
三組:慈感寺平房2-88號等約共100戶。
四組:慈感寺1幢、慈感寺2幢、慈感寺3幢、慈感寺81號(倉庫西側)、慈感寺89號(倉庫內)等約共117戶。
五組:慈感寺88-1號(青年路9號)、慈感寺90-92號、慈感寺93-95號、慈感寺94-96號、青年路13號等約共108戶。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按上述各組簽約比率達到90%的,奬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徵收人2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2.5%的,再奬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徵收人4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5%的,再奬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徵收人6000元;簽約比率達到97.5%的,再奬勵已簽約的被徵收人8000元;簽約比率達到100%的,再奬勵已簽約的被徵收人10000元。
2、非住宅房屋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非住宅房屋的簽約比率達到90%的,奬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徵收人50000元,非住宅房屋簽約比率達到100%的,再奬勵已簽約的每戶被徵收人50000元。
十五、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
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簽約比例未達到80%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書麵告知被徵收人。
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對已簽約的被徵收人給予每戶6000元一次性補助,其他相關事項同時終止。
十六、說明
(一)本方案中以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計算相關補償、奬勵和補助的金額時,所采用的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含室內裝修等不可移動附屬物的評估價值。
(二)就近地段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區基準地價中與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段級彆相差不超過一個級彆的地段。
(三)本方案所指的被徵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均按戶計算。
(四)本項目房屋徵收實行“依法徵收、陽光補償”,房屋徵收範圍內所有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評估結果(含裝修)、補償結果(包括補償協議簽訂、安置房屋使用、補償資金支付等情況)等相關信息將全部以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張貼、現場辦電子係統公開查詢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被徵收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十七、其他
(一)徵收設有抵押權或被采取司法措施的房屋,按國傢相關的法律執行。
(二)各戶水、電、氣錶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7個工作日後各戶主自行到相關部門辦理結清、注銷手續。
(三)因房屋徵收,當事人需對委托、繼承等事宜進行公證的,在項目現場辦集中辦理,具體時間另行公布。集中辦理期間,産生的相關公證費用由徵收部門承擔。
(四)房屋徵收範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在原學校也可以在安置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也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五)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