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7/2022, 6:38:27 AM
宋神宗在即位之後,賢臣吳衝被任命為同知諫院。不久之後,王安石做上瞭參知政事,吳充卻在這個時候請求辭去知諫院一職。因為王安石和吳充是兒女親傢,王安石的長女嫁給瞭吳充的次子。按照宋朝官員迴避製度,吳充這麼做是應該的。
而三年後,宋神宗因為中央官員缺失,希望吳充擔任參知政事,他相信王安石和吳充的人品,認為特殊情況特殊對待。但已經升任宰相的王安石是第一個不同意的,每每宋神宗提齣來,王安石都會激烈得反對,認為兩名有親屬關係的官員,是不能同時擔任朝廷之中重要的職務。吳充一直到6年之後王安石辭去宰相之位纔坐上瞭宰相。
從這個曆史故事之中,我們可以看齣宋朝官員迴避製度已經相對成熟,對官員有著非常嚴苛而明確的規定。王安石和吳充是因為親屬關係纔避免同朝擔任重要官職。即便宋神宗提齣同時任用也不行。那麼,中國官員迴避製度是如何發展的?在宋朝又有怎樣的體現呢?
官員迴避製度的起源
迴避製度的法理基礎起源於英國,但最早齣現在我國。我國最早以明文確定的迴避製度就是東漢的《三互法》,其中規定地方官員不能在姻親之傢的所在地任職,即便兩個地方的官員不是姻親關係,但如果他們迴避的籍貫剛好是對方任職地,也要迴避;唐朝已經齣現瞭科舉迴避,也就是我們所謂的“彆頭試”。
官員迴避製度在明朝開國皇帝硃元璋的嚴密定製之後得到瞭空前的發展,內容終於趨於完備;清朝官員迴避製度雖在有些方麵較明朝有所鬆弛,但製度詳盡是前代所未有的。
從秦漢到隋唐,官員迴避製度的內容不斷增加、完善,但是並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係;甚至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因為門閥政治盛行,官員迴避製度齣現倒退;到瞭北宋時期,官員迴避製度走嚮成熟。南宋時期基本上延續瞭北宋時期較為完備的迴避製度,但因為北方淪陷,南宋偏安一隅,大量的官員擠在小片領土之上,同籍貫的官員很容易撞到一起,所以到這個時期,官員迴避製度又有所鬆弛。
籍貫迴避和親屬迴避
中國的官員迴避製度大緻可以分為“避籍貫”和“避親屬”兩大類。
籍貫迴避從宋朝以前就已經開始實施,宋太宗開國之後就下令每一個官員上報戶籍,嚴格實行戶籍迴避製度。這個製度的齣發點是好的,但是會齣現一個比較明顯的問題,有的地方氣候條件比較惡劣,不是在本土成長的官員很難適應那裏的氣候,水土不服,和地方百姓交流睏難是其中一點,有的時候官員身上有舊疾,還有生命危險。
親屬迴避製度也比較好理解,宋真宗頒布法令規定部分官員不得和有親屬關係的同僚在同一個地方為官。其實早在唐代就已經有瞭親屬不得在同一地區任職的規定,兩宋時期對這一製度的執行就更為嚴格。親屬迴避製度也不僅僅體現在朝廷任官之上,官員舉薦人纔之時,也會刻意迴避自己的親屬,以顯示公正。
另外,宋代還有一項特殊的迴避製度,如果宗族和妻族在某個地方有田産物業,官員也不可以在當地任職。宋代是封建租佃製度發展迅猛的時代,官僚和地主通過兼並土地獲得大量的地産。這說明在當時已經有瞭很健全的財物申報製度,它因為官員迴避製度而産生。所以在宋代的地方誌之中,多見有“避親罷”或者“避親離任”的說法。
科舉迴避和同年迴避
科舉迴避的重要內容就是“彆頭試”,宋太宗時期已經製定並且執行。彆頭試是指隻要是官員傢的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時候會更加嚴苛,不僅要參加統一考試,還要再多參加一次復試;如果是主考官傢的子弟或者是主考官親戚傢的子弟,連考場都要進行更換,並且另外派遣考官監考。彆頭試並非每年都要舉行,但但凡有相關官員親屬參加科舉考試之時,就必須要在考試之後進行。
科舉迴避製度對於寒門子弟來說更加體現公平和公正,如果參加考試的考生發現違反彆頭試的考生,可以直接揭發。隻要查實,保舉之人首先就要官降一級,而違反規則的考生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到瞭宋孝宗時期,宋孝宗將科舉迴避製度再次升級,對謄抄、對讀、封彌、檢門等科舉具體步驟都進行瞭規範,一切都需避免親屬關係,並且將這一製度寫進律法之中。
同年迴避製度是指同年同科目及第的官員也要納入迴避的範圍之內,這在宋朝建立初期就已經開始確立。不過後來宋真宗頒布詔令取消瞭這一製度,他認為“
台直官所劾公事,自來有同科同 年及第者,多授詔文稱有違礙,望行條納。詔自今勿復迴避
。”
司法迴避
迴避製度最早齣現在司法領域,現代社會依舊在嚴格執行司法迴避。
宋朝時期為瞭預防司法機構官員在審理案件時齣現徇私枉法的現象,統治者頒布瞭多項措施,而司法迴避就是最主要的一項。司法官員在處理案件時,隻要和案件相關人員有親戚關係、好友或者師生關係、原長官或者原部下,平素有仇怨者都要更換。
宋神宗規定,所有司法部門的官員都要避免在任職期間接待賓客,隻允許在休息的時間和親友相聚。如果一定需要接見賓客的話,需要嚮上級申請允許。宋代的批捕官員被稱為“按發人”,按發人在審案過程之中是要全程迴避的,也就是說任何司法官員不得兼具“抓捕、審理和判決”的功能,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能減少嚴刑拷打而導緻的冤案。另外,如果涉案人員提齣上述翻案,和原來的審判法官有親屬關係的官員也必須迴避,以保證第二次審判的公正性。
同僚不和迴避
同僚不和,雖然看起來是個人的問題,但是在政策推行過程之中,這種上下級官員,或者同部門官員之間的嫌隙,會直接影響執行力度和效率,甚至會齣現為瞭打擊報復、故意製造事端的現象,所以在宋朝,同僚不和也是需要刻意迴避的。
在兩宋時期,如果在官員工作之中,和親戚所擔任的職事有所交匯,也必須要主動迴避。這不僅僅牽涉到上下級關係,如果兩個部門之間的工作聯係比較多,也是在迴避的範圍之內,特彆是在京為官的官員們,執行就更加嚴格。
結語
兩宋時期是任官迴避製度的成熟期,但猶豫政治體製依舊在封建專製注意階段,所以在很多時候,良好完備的任官製度也會變成一紙空文。官員迴避製度是否能夠徹底執行,是隨著皇帝的意誌為轉移的。另外,迴避製度範圍太大,多少會影響賢纔的發揮,這是官員迴避製度明顯的弊端。
從宋朝官員迴避的內容來看,當時的製度已經相對完備。避免關係密切的官員成為上下級或者同部門的同僚,一是避免官員們結黨營私,二是限製瞭地方勢力,可以有效減少地方官員的腐敗,對於鞏固皇權有著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