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10/2022, 10:05:41 PM
“工地不施工,營銷中心關門,開發商不知去嚮,總是擔心樓盤會爛尾!現在每個月還還著3000多的貸款,又拿不到新房,太焦慮瞭!”
5月7日,拉菲公館2號樓的一位業主張女士(化名)找到魯中晨報,請求幫助。
2020年7月,市民張女士在拉菲公館按揭購買瞭一套商品房,按照雙方簽訂的購房閤同約定2021年8月31日交付房屋。2021年8月11日,拉菲公館開發商――濱州鵬逸置業有限公司給業主發來瞭告知函,稱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導緻無法按照閤同約定期限交付。2021年9月6日,開發再次發聲錶示最遲將會在2021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然而時間到瞭2022年5月份,這位張女士依舊沒有拿到新房的鑰匙。拉菲公館項目工地更是從春節至今,一直處於停工的狀態!再加上近期營銷中心處於關閉狀態,這讓張女士十分擔憂!
張女士錶示,當時選擇購買拉菲公館的房子因為它承諾交房早,比周邊其它樓盤都早,所以纔買的,沒曾想它延期瞭,現在周邊彆的樓盤都比它建設的速度快,對於當初的選擇有些後悔!
張女士還嚮記者透露,早在2021年10月份,開發商還嚮業主發齣瞭“入夥通知書”,安排業主分批收樓,其中錶示,如逾期辦理接房手續,視為已按期交付房屋,該房屋保修期開始計算,並開始由購房業主承擔物業管理費,且房屋的風險責任也轉移由購房業主承擔。2021年11月5日,開發商再次發聲,因前期發的內容部分業主有異議,拉菲公館寄發的入夥通知書作廢,公司取得法定交房手續齊全後再次給業主寄發交房通知書。
5月7日,記者在拉菲公館項目現場查看瞭一下!該樓盤的一期9棟樓,已完成瞭主體、外牆、門窗等建設。其中,張女士購買的2號樓一樓及樓體內部管道還未完善安裝。該樓盤營銷中心也處於關門的狀態。
記者與該樓盤北門保安工作人員溝通得知,自從年春節之後樓盤的確處於停工狀態,目前該小區5號樓與6號樓少數業主已完成交房,正在裝修房屋。
7日,記者在該小區遇到一位前來小區看房的5號業主,該業主稱該小區5號、6號已於今年3-4月份嚮業主交付,但部分業主因交房環境未達標沒有收房,自己便是其中的一位。
9日,記者多方聯係到開發商一負責人。其稱的確是從去年的12月份至今年的3月份,工地一直處於停工的狀態,導緻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資金周轉睏難,再就是與總包方有點閤同爭議,但目前正在極力協調,已經有一小部分工人在零散施工,初步計劃這個月中旬左右交付16、18、21這三棟樓,爭取6月底前交付1、2、3、8這四棟樓。
關於拉菲公館營銷中心為何在五一之後便一直處於關門狀態?該負責人錶示,因營銷中心的商業房早已賣齣,準備清理齣來,交付給業主。目前營銷中心的地點已經搬至秦皇水岸北門。
記者瞭解到,目前該樓盤二期樓房交付時間是2022年1月底,目前也已延期交房3個多月的時間。三期約定交房時間為2022年底。根據當前的情況看,開發商如期交房的壓力比較大!
山東國曜琴島(濱州)律師事務所宋連民律師解答:市民谘詢的問題錶麵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如何維權的法律問題,實則是對於開發商能否有能力及時交房、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承擔和閤同解除後的首付款的退還問題的擔心。對於開發商逾期交房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一般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前提是開發商有資金有能力予以解決。在新冠疫情、樓市低迷和經營風險多重因素疊加下,開發資金缺口不足以彌補的情況下,開發商很難短時間解決上述問題。政府相關部門也在積極努力予以協助提供政策支持,關鍵還是需要開發商自身努力,通過各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以盡快交房,履行閤同義務。
同時也有業主谘詢,如果購買的期房成瞭爛尾,那麼是否可終止房貸呢?
記者在網上看到一則報道:《買的期房爛尾瞭,怎麼辦?法院:房貸不用還瞭》【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2152353&ver=3789&signature=GBzA5dSTgZiLAoX*EI0SIcNjYVyymbJnjSBsa3k5d8W0f6LglRpGsthiOp8TjmPb2psk5wT3vtBOOTUib7JfzUIDiLxQu0uOp057I42jswJyeqE7OCJy8UQ6HqOSrpZx&new=1】
上海的許先生在嘉興某樓盤購買一套彆墅,嚮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但是後續開發商因為資金鏈斷裂,導緻樓盤爛尾,在收樓無望的情況下,許先生選擇瞭斷供,被銀行起訴到瞭法院。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是許先生敗訴,要按時歸還銀行貸款,因為開發商爛尾和許先生歸還銀行貸款是兩碼事,許先生跟開發商簽訂的是購房閤同,而跟銀行簽訂的是藉貸閤同,兩個閤同是獨立的兩個法律關係,開發商買賣閤同單方麵解除瞭,不代錶藉款閤同也必然要解除,畢竟銀行已經將貸款發放給開發商,所以房貸還要繼續歸還。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許先生並不滿意,所以進行瞭二審,而在二審中迎來瞭戲劇性的一幕,就是許先生勝訴瞭,房貸不用歸還瞭,開發商要承擔剩餘貸款的責任。
為何法院判決結果不一樣?對此,有律師分析道,是因為對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不同的理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內容是: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閤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閤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閤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齣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閤同糾紛閤並審理;未提齣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閤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閤並審理。
如果購房者碰到購買的樓盤爛尾的情況,最好不要斷供,購房人可以到當地的法院起訴解除商品房買賣閤同,同時起訴解除銀行藉款閤同,在法院判決藉款閤同解除,並且判令剩餘銀行貸款本息由開發商承擔的情況下,購房人纔可以停止償還貸款。
而想要防止這種情況齣現,個人認為要麼就是國傢規定開發商要現房銷售,要麼就是銀行按工程進度支付購房款,不能一次性把房貸得到的錢全付給期房開發商,這樣基本就能保證專款專用,開發商破産的概率就變得極低瞭,除非不可控的成本上升得太高,超過瞭房價。
晨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