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0/2022, 12:36:02 AM
2016年8月,北京的殷女士接到一張法院傳票,她被告瞭。
告她的,是一名姓王的女士。
這起訴訟,讓殷女士摸不到頭腦,因為她從沒聽說過這個名字,也從未見過王女士這個人。
住進房子十年,被告知房子不是自己的
王女士指控,殷女士所居住的房子,是她在2006年1月買的。
那時她在北京上大學,頗具眼光的她便全款買下瞭那套復式房子,花費百萬。
可不久前,她發現,自己全款買瞭十多年的房子,竟然被殷女士一傢人住瞭十年。
直到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殷女士纔第一次見到王女士。
她住在自己傢裏十年,從未有人敲過門,說這套房子不是他們傢的。
2006年4月1日,殷女士一傢拿瞭32萬元的首付,買瞭一套位於海澱區車公莊附近的房子,是一套130多平方的復式房。
因為是現房,殷女士和傢人很快裝修瞭房子,當年就搬進瞭新房。
可王女士卻說,她當年舉全傢之力,先後兩次繳納房款102萬元,買的就是這套房子。
2006年5月,地産公司通知她交房,並且在物業公司辦理瞭入住手續。
她要求殷女士立刻騰齣房屋,將房子還給她。
殷女士卻提齣質疑:既然是舉全傢之力購買的房子,為什麼這十年都不去看房呢?
原告被告,手裏都沒房産證
殷女士訴苦,雖然自己一傢在房子裏住瞭十年,可直到現在,她也沒拿到房産證,這是為什麼呢?
和殷女士一起坐在被告席上的,還有開發商北京恒遠基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殷女士當庭要求法院,駁迴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因為她嚮法庭提供瞭虛假的證據!
王女士卻說,2013年,她曾多次找到恒遠公司,要求辦理房産證。
但當年,恒遠公司涉嫌經濟犯罪被立案調查,所以無法民事立案。
2015年6月29日,王女士從恒遠公司聽到一個消息,殷女士起訴瞭恒遠公司,得到瞭這套房屋的産權,並且已經申請強製執行。
說起這套房子,殷女士滿腹心酸:
“我們曆經瞭十年的苦難,纔在去年2015年的時候,看到瞭勝利的曙光。”
“但是我們萬萬沒有想到,在我們拿到判決的不久,就收到法院的傳票,當時我都懵瞭。”
涉事房屋,已經有長達十年的糾紛
而另一名原告,北京恒遠基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和殷女士的態度截然相反。
當法官詢問他們答辯意見的時候,代理人隻有一句話:
“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殷女士所住的房子隻有一棟樓,均為復式結構,2016年,這裏的房價達到每平方米7萬多元。
但在2006年,102萬元的房價,已經掏空瞭殷女士傢所有的積蓄。
拿齣32萬元的首付後,殷女士和傢人決定辦理按揭貸款,因為自己傢實在拿不齣剩下的錢。
可在辦理貸款手續的時候,就遇到瞭坎兒:
申請瞭很長時間的貸款,銀行卻沒有批下來,但具體是什麼原因,銀行並沒有告訴殷女士和傢人。
正當全傢人為貸款的事犯愁的時候,有一個壞消息傳來,也讓殷女士接下來的幾年年心力交瘁:
2008年3月份,小區裏20套房屋被查封瞭,其中就有殷女士的房子。
這時他們纔知道,在自己買房錢,開發商為瞭快速迴籠資金,將大部分房屋以員工和他們親戚的名義買瞭下來,做瞭按揭手續,騙取銀行的貸款,這也是她無法順利貸款的直接原因。
可沒過多久,開發商資金斷裂,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查封瞭20套房産,準備拍賣這些房産。
接下來的十年裏,這20戶業主東奔西跑,提齣執行異議,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是善意買受人。
殷女士打瞭多場官司,前三場均被駁迴,這讓殷女士和傢人備受摺磨,房子是他們在北京的根基,沒瞭房子,他們不知道該怎麼辦。
2012年,殷女士再次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恒遠公司和之前的買房人廖某之間簽署的房屋買賣閤同無效,這個判決,總算讓殷女士看到瞭一綫曙光。
法官解釋:這不是真實發生的買賣關係,員工沒有給公司交首付款、還貸款,整個閤同,從一開始就是假的。
廖某的房屋買賣閤同無效後,殷女士又一次起訴恒遠公司,要求履行閤同,並辦理房産證。
可這時,開發商涉嫌刑事案件,他們的案件隻能暫時擱置。
2015年6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終於判決房屋歸殷女士所有,殷女士於判決生效7日內繳納尾款,恒遠公司要協助殷女士辦理房産證。
可事情並不順利,殷女士把錢交給恒遠公司,卻被對方拒收,還要攆他們走,不給殷女士開具任何收據、發票。
之後,殷女士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並將房屋尾款交到瞭法院。
就在此時,殷女士被王女士起訴至法院。
殷女士懷疑,現在這個所謂的王女士,也是開發商找來的虛假購房人,目的是為瞭把他們攆走:
“他(恒遠公司)大不瞭賠我們一個雙倍賠償,可房子是他們的瞭。”
“我們當時的房子纔一百多萬,現在幾百萬啊!”
王女士:開發商承諾,房子給我
法庭上,王女士拿齣瞭自己交房款後取得的收據的復印件,一張收據日期是2006年1月20日,一張收據的日期是2006年6月18日。
兩張收據,均加蓋瞭恒遠公司的財務章,並得到恒遠公司的認可。
在房款全部交齊後,王女士將兩張房款收據交給恒遠公司,換來瞭購房的發票。
同時,王女士還提交瞭她和恒遠公司簽訂的房屋購買閤同。
但當時,王女士並沒有在第一時間辦理入住。
因為她當時還是學生,沒有時間去辦理手續。
當年8月,王女士拿到地産公司給的鑰匙去收房,發現自己已經開不開門瞭。
王女士懵瞭,趕忙去找開發商問情況。
開發商的迴答是:
“你首付款交完瞭以後,這麼長時間沒有交尾款,我們以為你不要房子瞭,我們就收瞭另外一傢的錢。”
“不過另外一傢要求辦的按揭,我們辦不瞭,而且你交的全款,所以房子肯定會給你,你先不要著急,我們給你解決。”
之後,王女士多次和開發商溝通,開發商一直以同樣的說法搪塞王女士。
王女士解釋,自己這些年一個人在北京生活,根本就不清楚這些事情該如何去操作,隻能靠開發商去解決。
法官證實:王女士的交易不真實
殷女士的律師提齣瞭質疑:
“王女士到底是怎麼交錢的?怎麼辦理的房屋入住手續?房屋閤同到底是怎麼簽的?”
“這麼大一筆交易,從閤同內容、閤同形式,閤同履行的狀況,我們認為不真實!”
“王女士提交的商品房買賣閤同的正本和副本,裏麵從字體,填寫內容,包括印章的顔色不一緻,這個閤同的真實性,我們不認可!”
殷女士指齣,王女士的訴狀就有問題:上麵說,王女士曾找過自己,可實際上,她從未見過王女士,對方也從未上門找過自己。
為瞭證明自己曾買過這套房子,王女士喊來瞭自己遠在貴州的老父親。
在法庭上,王女士的父親情緒很激動:
“這個錢,是我1995年前後做錢幣生意(得來的)。”
“我(還有)當時做生意留下來的證據!”
“交瞭錢,這房子怎麼不給我!”
王女士的父親掙瞭不少錢,得知女兒要在北京買房,他就掏齣全部傢當,幫女兒購買瞭這套房屋。
可就在法庭上,法官證實,王女士提供的購房發票是假的!
看到這個結果,王女士和代理人不像之前信心十足,隻迴答瞭一句:
“我們是不知情的。”
除瞭發票,法官還發現其他問題:王女士一開始提交的購房閤同上,沒有房號,可在新提交的閤同上,卻有瞭房號,閤同上,還有塗改液塗改過的痕跡,除瞭這些,閤同上還有其他的疑點和瑕疵。
而當法官問起王女士的父親,以怎樣的方式交付的房款。
王女士的父親說,自己是帶著現金乘坐火車到北京的,房款都是以現金形式交付的。
這個說法,也令法官産生疑問:
“沒有相關的銀行記錄,都是現金交易,帶這麼大額的現金,從貴州到北京,有一定疑點。”
最終,法院駁迴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訴爭房屋存在閤法權益,更不足以說明所判決結果侵害瞭其閤法權益。
同時,被告殷女士及其丈夫陳先生的權利,已經是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原告王女士和開發商恒遠公司均未提交反證,因此本案中不再重復審查。
十年的房産糾紛,終於隨著一紙判決塵埃落定。
殷女士也終於可以在自己的傢裏睡一個安穩覺。
十年間,房價從102萬到如今的每平方7萬,這其中的差價讓開發商蠢蠢欲動,想盡辦法、不擇手段獲取利益。
可開發商忘瞭,誠信是立足之本,閤法閤規的掙錢,生意纔能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