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5/2022, 8:20:14 AM
我們認為,在個人所得稅領域,引入“視同銷售”的概念必須小心,我們要搞清楚如下幾方麵問題:
第一:引入“視同銷售”概念是否和其他條文之間發生衝突,有無必要性;
第二:個人所得稅領域引入“視同銷售”概念是否考慮瞭納稅能力,稅法是否強人所難;
這兩個問題我們如果思考清楚就可以得到這個結論,就是在個人所得稅法體係內,是不需要引入“視同銷售”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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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老師,個人所得稅上還存在視同銷售嗎?能否舉個案例說明一下?
答復:
目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等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但是個人所得稅上不存在視同銷售的說法。
舉例一:
王總把自己名下的房産無償捐贈給李總,二人不是直係親屬關係,請問王總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不需要視同銷售的。隻是李總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
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規定:
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閤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
舉例二:
王總把自己自有的資金100萬元無償齣藉給自己投資的有限公司,沒有藉款利息,請問王總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不需要的。隻是由於屬於關聯交易不符閤獨立交易原則若是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麵臨被稅務局納稅調整、補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閤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閤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製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製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傢(地區)的企業,無閤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閤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齣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舉例三:
王總把自己名下的專利技術投資到自己公司,請問王總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雖然不叫視同銷售,但是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産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産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産的所得,應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二: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嚮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閤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二)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舉例四:
王總把自己股權無償轉給瞭李總,二人不是直係親屬關係,也沒有其他閤理的理由來低價轉讓,請問王總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復:
雖然不叫視同銷售,但是自然人股權0元轉讓,並不代錶0元個稅!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産份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淨資産核定法等來核定,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産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産份額核定。
參考: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符閤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産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産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産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産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産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占企業總資産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齣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