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8/2022, 11:38:31 PM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實習生 李霜霜
編輯 張尋
今年2月,張女士(化名)通過網絡求職平台應聘萬洋集團董事長助理一職,並順利通過麵試。入職體檢前,張女士被告知需要做乙肝抗原抗體係統檢測(以下簡稱“乙肝五項檢測”),她本人也嚮該集團HR提到自己係乙肝病毒攜帶者。在提交入職體檢報告後,張女士被告知經過領導開會決定不能讓其入職。
對於這樣的遭遇,張女士認為自己是因為乙肝遭到歧視,便委托律師將萬洋集團起訴到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目前,張女士已收到法院通知她4月21日參與庭前會議的傳票。
張女士接收到的法院傳票
萬洋集團的HR則錶示, 拒絕張女士入職的理由不是因為其攜帶乙肝病毒,而是因為該崗位需求錶明“工作中宴請接待時需要喝酒”,飲酒影響健康,從張女士身體健康情況考慮,因此拒絕其入職。 該HR還錶示,公司將會按期齣庭。
公司要求做乙肝檢測 疑因乙肝遭拒絕入職
今年2月15日,張女士(化名)通過BOSS直聘軟件聯係到萬洋集團的HR,麵試董事長助理一職。在順利通過瞭麵試後,張女士同意入職。入職體檢前,張女士告知HR自己為先天性遺傳乙肝(母嬰胎帶乙肝)。2月24日下午,張女士嚮HR提交瞭包括乙肝五項檢測在內的入職體檢報告。
張女士稱,當晚她接到該公司HR拒絕入職的電話,她猜測是因為自己攜帶乙肝病毒而遭到公司拒錄。隨後,張女士委托律師將萬洋集團起訴到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張女士提供的她與萬洋集團HR的聊天截圖顯示,按照該公司原定安排,張女士可在2月24日正式入職,在入職前需要提交相關資料及體檢報告。萬洋集團HR提齣,體檢報告需包含基本的入職體檢套餐、乙肝抗原抗體係統檢測(乙肝五項檢測,也稱乙肝兩對半)、尿檢。
體檢之前,張女士主動嚮HR透露自己為先天性遺傳乙肝,但肝功能正常且沒有病毒。對此,HR迴復:“以醫院體檢報告為準”。
HR嚮張女士提齣的體檢要求
張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6年來一直從事董事長助理工作,在此之前的入職體檢從未被要求檢查過乙肝五項。“我沒有想過對方會因此拒絕我,所以我就按照要求去做瞭。”
2月23日,張女士應萬洋集團HR要求,前往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南浦園區進行體檢。據張女士迴憶,體檢前她嚮醫院錶明公司要求的體檢項目包含乙肝五項檢測,醫院為張女士開單做檢查前未谘詢其意願。體檢報告顯示,醫院方提供的檢查結果及意見為:閤格,建議勿從事餐飲行業,如需考慮工作因素的行業需先做HBV-DNA檢查。
張女士體檢結果
張女士稱,2月24日下午,她嚮該集團HR發送檢查報告,同時錶示自己谘詢瞭醫生,“這個是不會傳染給彆人的,我在吃藥,再過幾個月數值會下降很多。”
當晚,張女士就接到瞭該公司電話,對方嚮她錶示歉意,稱經過 領導開會決定不能讓張女士入職,一是考慮到工作中有偶爾飲酒,可能導緻張女士乙肝五項數值升高造成危險,二是領導方認為齣去應酬時張女士的乙肝病毒會傳染給董事長和同行人員。
張女士錶示:“我在求職時就明確錶示可以適當飲酒,偶爾喝一次可以,但是不能長期喝,而且他說的是喝紅酒,我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張女士專門去往醫院谘詢自己所攜帶的乙肝病毒傳染性問題,“我跟醫生說明這個公司是建築行業,醫生就說瞭這是肯定不會傳染的。”
2月25日,張女士拿到體檢報告後想要再次爭取就職機會。對於張女士的訴求,HR迴應稱,公司反饋結果為另有其他人選通過,集團擇優錄取,並對張女士錶示歉意。
求職時HR詢問是否能夠喝酒
次日,張女士就“為什麼通知入職後又因為包含乙肝而拒絕錄用”再次詢問HR。對方迴應稱,在麵試過程中,張女士始終沒有明確告知其身體不適閤喝酒的情況,她的身體情況與崗位要求無法匹配,齣於對張女士和對公司負責,因此無法錄用。
張女士認為在該事件中,自己的人格權受到瞭侮辱,以平等就業權糾紛為由起訴該公司。3月29日,張女士收到法院傳票,通知4月21日參與庭前會議。張女士希望得到應有的賠償與道歉。
公司HR稱崗位有飲酒需要 有權拒絕不符閤要求者
據萬洋集團官網信息,萬洋集團創立於1998年,是一傢中國民營500強企業,該集團是一傢製造業集聚平台運營商和中小企業集群服務商,擁有投資開發、産業招商、建設施工、園區運營和金融服務的園區全産業鏈體係。
4月7日,萬洋集團HR陳先生嚮紅星新聞錶示,拒絕張女士入職的理由不是因為其攜帶乙肝病毒,而是因為該崗位需求錶明“工作中宴請接待時需要喝酒”,從張女士身體健康情況考慮,因此拒絕其入職。
“我在麵試她的時候也問過能不能喝酒,她沒有直接錶示自己不能喝酒,如果她在初輪麵試的時候就說明,那我們就不會通過瞭。”陳先生說。陳先生還舉例說,公司內也錄取過攜帶乙肝病毒的工作人員,但該工作人員為財務崗位,不需要飲酒。
陳先生提到,的確有要求張女士在入職體檢項目做乙肝五項檢測,原因是張女士求職的崗位特殊,是有要求其做乙肝相關的檢查。“有些乙肝是隱性的,我也搜尋過一些信息,問過一些第三方機構,都說乙肝不能飲酒,”陳先生強調,“有些求職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有乙肝,需要檢測纔能知道。”
對於張女士提起的訴訟,陳先生錶示,目前公司已經收到法院傳票,會應訴按期齣庭。“我們是按照正規的流程來的,站在我們的角度,候選人和公司之間是雙嚮選擇,她不符閤崗位要求,我們有權利拒絕她。”
代理律師:飲酒不能成為公司拒錄理由
早在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等曾聯閤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錶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除衛生部核準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錶麵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2011年2月17日,原衛生部發布《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於已核準的乙肝錶麵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特警、民航招收飛行學生、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製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
張女士的代理律師、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張永輝認為,該案中涉事公司本身存在違法行為。首先,張女士應聘職位為董事長助理,主要職責是文秘等內容,不屬於國傢衛健委規定的可以入職體檢乙肝五項的工種,該公司的體檢要求是違法的,也是侵犯隱私的行為;其次,張女士肝功能等其他指標均在正常範圍之內,門診醫生診斷證明其身體健康,完全可以勝任此類工作,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拒錄;再次,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緻乙肝病毒傳播,公司的拒錄沒有醫學、法律相關依據。
張永輝指齣,飲酒不能成為公司拒錄的理由,董事長助理的職責不是喝酒。該事件也反映瞭一個社會問題,公司招聘時將“會喝酒”作為應聘條件,是對不能喝酒的求職者的歧視。
他錶示,法律應該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額度,增加對求職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樣纔能讓敢於冒險違法的用人單位不敢肆意妄為,讓乙肝攜帶者有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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