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9/2022, 7:08:49 AM
今天上午全國政協委員洪洋 #建議取消商品房公攤麵積# ,同時洪洋委員認為 住宅物業費按建築麵積收費也極不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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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委員建議取消公攤麵積引發熱議
“公攤哪些麵積,公攤多少麵積都是一團迷霧,隻能由開發商‘信口開河’,而業主毫無申辯權力。”
全國政協委員洪洋錶示,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麵積是普遍現象,最可怕的是公攤麵積缺乏法律依據和製度約束。建議取消公攤麵積,可以將時機的公攤麵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麵積之中, 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
洪洋委員的意思並不是簡單的取消公攤麵積,而是要讓老百姓知道公攤麵積的界定以及享受到公攤帶來的廣告收益,這樣錢也花的明白。
洪洋委員說, 沒有哪一個專業機構在業主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測量清楚每戶的公攤麵積 ,也沒有哪一個業主測量清楚瞭自傢房子的公攤麵積,而百姓卻為它承擔瞭高額費用;
公攤麵積劃分沒有統一標準,哪些區域屬於公攤麵積,哪些區域不是,有沒有重復收費?也隻能由開發商說瞭算;
業主並未享受到公攤麵積的閤法收益,公攤麵積既然攤給瞭業主 ,那公攤麵積所産生的收益(廣告、車位、會所、超市等收益)也應當攤給業主, 可事實並非如此,開發商隻將公攤麵積數據和費用攤給瞭業主,而公攤麵積所産生的收益卻被開發商據為己有。
此建議一齣,引發網友們的熱烈討論。
還有不少網友錶示,順便也取消一下精裝、預售房……
兩會委員認為物業收費也不閤理
此外,洪洋委員認為 住宅物業費按建築麵積收費不閤理, 物業公司服務的隻是公共麵積,而並不入戶服務,居民室內衛生和設施維修都由居民自己承擔費用, 為什麼物業收費要包含室內麵積? 而公攤麵積並不供暖,卻多數采暖費按照建築麵積(包含公攤麵積)收取,這樣的收費極不閤理。
洪洋委員建議, 國傢取消公攤麵積,可以將實際的公攤麵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麵積之中,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 同時也化解業主與開發商諸多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確實如此,難言的公攤麵積之所以大傢對這個話題這麼關注,確實是這些年來,“公攤麵積”讓一些購房者感到“很受傷”。
公開信息顯示, 公攤麵積就是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的簡稱, 它與套內建築麵積之和構成瞭一套商品房的建築麵積。它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等等。
公攤麵積=商品房建築麵積-套內建築麵積(套內建築麵積=套內使用麵積+牆體麵積+陽台建築麵積)
對於公攤麵積的處理,由於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使其成為房地産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因此很長時間裏,我們經常會看到媒體有報道, 公攤麵積由於缺少標準,不僅會讓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支付更多購房款,還要多支齣物業費、取暖費等更多成本。
蘇州已經實施,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所有
3月1日,新修訂的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正式施行,其中明確提齣 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挪用屬違法!
小區公共收益是指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獲得的收入(電梯廣告、戶外廣告、自動售賣機、快遞櫃……) 這些在住宅小區中常見的事物背後的收益,其實都歸全體業主所有屬於小區公共收益。
《民法典》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閤理成本之後, 屬於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 以閤理方式嚮業主公開並嚮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也就是說收錢的雖然可能是物業,但物業隻是代為管理, 這些錢都歸業主所有, 並且 物業公司在收取及使用相關公共收益後,理應嚮業主進行公開, 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成為業主這麼多年,從來隻有交錢的份,是不是纔發現還有這麼好的事?
看到這裏,你或許會問
為什麼彆人傢的小區可以給業主發錢
我們傢小區就是典型的
“乾啥啥不行,收錢第一名”
小夥伴們彆急
這裏有“維權錦囊”
01、有業委會的,可通過業委會保障自身權益。 業委會可通過與物業公司簽訂閤同明確分配比例;如果物業公司既不公開收益收支明細,也不按約定返還,那麼業主委員會可以代錶業主大會嚮物業公司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對公共收益的占有進行返還。
02、沒有業委會的,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等協調。
這些收益不該成為一筆“糊塗賬”,提醒你傢小區物業給業主“發錢”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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