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0/2022, 11:21:26 PM
10多年前,潘先生全款120多萬元在昆明買瞭一套彆墅,可開發商在交房前提齣,因成本大幅增加,每平方要提價1600多元,如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放棄購房,公司將收迴房屋另行處置,並退還購房預付款。對於漲價的要求,部分購房者提齣不同意,可就在雙方僵持之時,開發商竟然將房屋重新齣售瞭。
為此,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申請再審,最近,終於有瞭結果。
交房在即通知要“加錢”
潘先生稱,2007年,雲南恒信屋業有限公司與某單位簽訂瞭協議,負責開發建設一處住宅區項目。之後,作為開發商的恒信公司嚮潘先生收取瞭10萬元的購房訂金。
2009年,開發商通知該項目報批手續已經完成,之後,潘先生按要求進行房屋認購。潘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瞭《住宅確認書》,購買瞭該小區一套麵積為374平方米的聯排彆墅,一次性支付瞭全部購房款123萬餘元,以及購房全部契稅、産權登記費等費用。同時,開發商也嚮潘先生開具瞭正規發票。之後,雙方還簽訂瞭《商品房購銷閤同》,潘先生簽字後,該閤同由開發商持有。
2012年6月,恒信公司通知購房者接房,交房時間為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同時,通知還稱,該項目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因政策調整導緻該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大幅增加,經測算現價格在原定價格的基礎上按産權麵積每平方米增加1656元。之後,開發商要求購房人限期辦理交房手續,如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放棄購房,公司將收迴房屋另行處置, 並按照退還購房預付款的方式處理。
之後,該套房屋被重新售賣,已登記於案外人名下。
房産之爭,雙方對簿公堂
2017年9月28日、2018年3月2日,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兩次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為此,潘先生要求確認他與恒信公司之間房屋買賣閤同關係成立生效,並請求解除雙方房屋買賣閤同關係,判令恒信公司返還其已付購房款、契稅等費用126萬餘元及相應利息,同時判令恒信公司賠償損失費用124萬元(按照公司一房兩賣的差價計算),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庭上,恒信公司則認為,雙方之間房屋買賣閤同關係不成立。該公司也不存在違約情形,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
1.雙方房屋買賣閤同是否成立生效?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通過雙方簽訂的協議、確認書,他也按約交納瞭購房款、購房契稅、産權登記費等,依據法律的規定,雙方之間房屋買賣閤同關係依法成立,開發商應該按照閤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雙方簽訂的《購房訂金協議》《住宅確認書》,以及交納購房款、購房契稅等費用的發票,這些閤法有效的證據已充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房屋買賣閤同關係。另外,他按照開發商的要求在《商品房購銷閤同》上簽字後,交給開發商進行閤同備案登記。
被告方則認為:雙方之間不成立房屋買賣閤同關係。雙方簽訂的協議及住宅確認書中對房屋買賣最重要的條款即“價款” 並未確定無異,可以因政府政策性調整而調整相關費用。《商品房購銷閤同》僅有原告單方簽字,該公司並沒有簽字蓋章,因此,該《商品房購銷閤同》並未成立,雙方之間僅構成商品房預約閤同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
2.開發商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方認為:雙方之間房屋買賣閤同關係依法成立,被告就應該按照閤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開發商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被告方認為:雙方成立預約認購關係後,本案訴爭房屋的價格調整係因政策原因發生瞭雙方在訂立閤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 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該預約閤同對於被告明顯不公平。該公司根據協議及《住宅確認書》,因政府政策性調整的費用由購房者另行支付的約定調整價格,並不存在違約情形,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一審判決
退還房款及利息並賠償249萬餘元
2019年5月,呈貢法院一審判決:
終審判決
退還購房款126萬並賠償247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雲南恒信屋業有限公司因不服判決,嚮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恒信屋業有限公司認為,本案一審程序存在重大錯誤,並且一審對實體認定錯誤。同時一審將明顯的“情勢變更”認定為恒信公司應當預見的商業風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令恒信公司承擔房屋差價損失+一倍購房款+交款之日起的利息,明顯畸重,恒信公司主觀上沒有一房二賣的故意。
昆明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商品房買賣閤同關係已依法成立並生效。恒信公司主張雙方之間僅形成預約閤同關係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另外,一審法院參照恒信公司與案外人就涉案房屋簽訂《商品房購銷閤同》約定的價款計算潘先生因不能取得涉案房屋造成的差價損失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成立《商品房購銷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已經實施,因此,恒信公司應當預見到,如其違反閤同約定,根據該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其可能承擔的違約責任,即除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外,還可能包括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一審法院判決第三項確定的利息標準、第四項的總計金額計算有誤,法院予以更正。其餘判項依法予以維持。
據此,昆明中院終審判決,維持潘先生與恒信公司房屋買賣閤同關係成立生效,該房屋買賣閤同關係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恒信公司嚮潘先生返還購房款、契稅、産權登記費、閤同工本費共計126萬餘元,並支付以126萬餘元為基數,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被告返還購房款之日止的利息。恒信公司嚮潘先生賠償損失124萬餘元,並承擔123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共計247萬餘元。
昆明中院終審判決後,恒信公司又嚮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1年11月,雲南高院做齣裁定,駁迴恒信公司的再審申請。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林舒佳
責編 易科彥
校對 呂世成
編審 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