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0/2022, 12:06:30 PM
2022年3月27日,一份珠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訴求答復書衝上熱搜,該答復書顯示,某知名企業未為員工足額繳納公積金。
該話題能衝上熱搜,可能大部分原因是許多人對於公積金的認識還不太明確,一直以為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福利,而不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即,認為企業不是必須為員工繳存公積金,如果企業要繳,說明企業福利比較好;不繳,也不違法。
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企業必須為員工繳存公積金。
今天小編就帶大傢來瞭解,關於公積金繳存的7個誤區。
單位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法律依據嗎?
1999年4月3日國務院就頒布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要求單位為勞動者強製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屬於單位的法定義務。
法條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 應當 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 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 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 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既然是“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意味著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屬於法定強製義務,不繳就是違法的。
單位不為試用期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也是違法的。
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內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條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職工自願承諾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後可以反悔嗎?
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但如果違反瞭法定義務,職工盡管事先自願承諾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如果投訴的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仍然會責令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
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人或者單位的承諾、協議而免除。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強製性、法定性。因此,職工的承諾不能免除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主張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能得到支持嗎?
不能。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來主張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這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閤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但該條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閤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有的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為什麼得到瞭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閤同不符閤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但如果 將此規定在規章製度中,則導緻規章製度的內容違法, 即“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閤同的,則符閤經濟補償的支付情形。
舉個例子幫助大傢理解。
花某於2012 年 12 月 10 日進入河南華某萬傢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6 月 1 日,花某單方解除勞動閤同。
2016 年 6 月 23 日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事宜達成調解,公司同意補繳住房公積金。法院認為,勞動者的權益應得到保護。公司未為花某繳納住房公積金,直至花某單方解除勞動閤同之後纔與花某達成協議並繳納該費用,故花某單方解除勞動閤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遂判決公司支付花某經濟補償金 9087.33 元。
該案中,本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勞動閤同,無法要求經濟補償, 但本案中因為規章製度規定勞動者入職後一定期限或者一定條件下纔給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結果因為公司的規章製度違法, 員工以《勞動閤同法》第 38 條第 4項“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解除勞動閤同,導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職工與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為什麼不能起訴?
因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在這裏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2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爭議, 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 侯某濱要求紅梅集團補繳其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勞動者投訴補繳住房公積金,是一年、三年時效嗎?
時效可以追溯到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乾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製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
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屬於行政行為,不受一年仲裁時效、三年訴訟時效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