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2022, 7:09:58 PM
近日,四川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一起民眾在藥店購買到過期藥的投訴後,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針對藥店的現場突擊檢查及調查取證工作:一查藥品經營企業資質,二查供貨商資質,三查藥品資質及發票,四查進銷存台賬及各環節記錄,五查經營現場。
經查,該藥店為資質閤法的連鎖直營門店,該批藥品進貨渠道正規,由公司統一配送至門店共計15盒,其中在超過藥品有效期前銷售13盒,超過藥品有效期後銷售1盒,經營場所陳列超過藥品有效期1盒待售,違法行為屬實,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藥店給予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過期藥品的行政處罰。
銷售過期藥被罰10萬 獲利不足2元免遭刑罰
像上述藥店因銷售過期藥被罰10萬的案例時有發生。
2020年1月,河南省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舞陽縣某藥店進行《藥品經營許可證》更換驗收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藥品某品牌的藿膽丸(9瓶)已超過有效期。
經檢查,該店設置有不閤格藥品箱,位於進店東側藥品陰涼櫃南邊,但該藥未放置在不閤格藥品箱內,而是放置在店內進門西側OTC丸劑類貨架前桌子內。放置位置既未標注“已過期”之類警示語,又不能提供該過期藥品的不閤格藥品記錄台賬,計算機係統陳列檢查記錄中也未顯示該過期藥品的記錄。
該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後,舞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對該店依法進行檢查,在該店經營使用的計算機內未發現對藥品藿膽丸的購進、銷售、陳列檢查、過期藥品以及近效期藥品情況的記錄。在該店的衛生檢查記錄錶和陳列藥品質量檢查匯總記錄中也未發現藥品藿膽丸的相關記錄。執法人員現場提取瞭關於藥品藿膽丸供貨方的銷售(復核)清單、資質文件等。經過對該店相關負責人的調查,證實該店未對藥品藿膽丸的銷售情況進行記錄。
監管部門認為該藥店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禁止生産(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之規定,屬銷售劣藥行為。
鑒於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劣藥經營額較小,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閤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且能夠主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截至案發,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藥品藿膽丸後有不良反應的投訴,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於情節“較輕”,對其作齣罰款10萬元並沒收違法銷售的劣藥的決定。
藥店應做好“近效期藥品”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明確:禁止生産(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包括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閤國傢藥品標準;被汙染的藥品;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未注明或者更改産品批號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其他不符閤藥品標準的藥品。
《藥品管理法》明確對無證生産經營、生産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最低罰款150萬元。同時,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新法要求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假劣藥處罰之嚴,也給各位藥店經營者提瞭個醒,藥店的質量負責人必須把質量管理體係文件和GSP認證條款熟悉於胸,督促各崗位人員完成每天應做的工作,這樣纔能維護好群眾健康利益,進而再談穩定的客流和更豐厚的藥店利益。
實際上,有些藥店“不慎”銷售過期藥,大多是因為經營過程齣現差錯,未及時下架相關藥品。這主要跟藥店“近效期藥品”管理方案有關。所謂的“近效期藥品”,一般是指藥店根據藥品特點,將近效期限定位在3-6個月內。
藥店為瞭降低損失,多數會繼續銷售“近效期藥品”,但如果檢查統計過程中齣現差錯,將導緻過期藥品齣現在貨櫃上,即使沒有銷售齣去,也依然可判定為“銷售劣藥”。
針對藥店做好銷售“近效期藥品”工作,做好這兩個具體措施:
1.把近效期品種放在一起以便於員工銷售,同時員工在銷售近效期品種時,必須要注意銷售齣去的藥品,顧客一定要在效期內能用完;
2.此外,還需要做一份近效期催銷錶,按照催銷錶上的品種對員工進行分配銷售,因為如果不進行分配銷售的話,沒有員工願意去賣近效期品種。
最後提醒廣大消費者, 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仔細檢查藥品包裝上的生産日期、有效期等,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保存好相關物品、購物記錄、銷售票據,可立即撥打12345熱綫嚮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