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0/2022, 6:27:44 PM
3月4日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政府發布
關於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
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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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
為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改善廣大群眾生産、生活環境,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阜政發〔2011〕26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的通知》(阜政辦〔2015〕29號)等有關規定,經市、區政府研究,決定對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迴。有關房屋徵收事宜如下:
一、徵收範圍 : 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位於文峰路以南,規劃服裝南路、市復康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以北,潁上南路以東,規劃絲綢路及以西;不包含市針織廠、市人民服裝廠用地 (詳見平麵範圍圖)。
二、房屋徵收部門:潁州區房屋徵收管理中心。
三、實施單位:文峰街道辦事處。
四、徵收簽約期限:依據項目啓動的時間確定。
五、徵收補償:詳見附件《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嚮阜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嚮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
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阜政發〔2011〕26號)和《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的通知》(阜政辦〔2015〕29號)及相關法規政策,結閤項目實際情況,製定《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項目名稱
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徵收範圍
潁州區文峰街道辦事處桃園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位於文峰路以南,規劃服裝南路、市復康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以北,潁上南路以東,規劃絲綢路及以西;不包含市針織廠、市人民服裝廠用地(詳見平麵範圍圖)。
三、徵收主體
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為潁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徵收部門為區房屋徵收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房屋徵管中心),委托文峰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
房屋拆除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文明生産負責,同時按照《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規定》《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汙染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及《阜陽市房地産管理局落實市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潁淮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四、實施時間
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後分期實施,具體分期實施範圍、實施時間由項目實施單位確定。
五、簽約期限和搬遷期限
(一)簽約期限
本項目分期實施,每期項目依據項目啓動的時間確定。
(二)搬遷期限
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區房屋徵管中心與被徵收人通過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由區房屋徵管中心報請區政府,通過依法作齣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予以確定。
六、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對被徵收房屋的閤法性、用途、建築麵積等,不能直接作齣認定的,由區政府協調組織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房産、房屋徵收、測繪、房地産估價等部門、機構和屬地街道辦事處、社區,組成房屋徵收調查認定工作組進行調查認定。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房屋
已經依法登記的被徵收房屋為閤法建築,其用途和建築麵積等,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確實有錯誤外,直接以登記記載的用途和建築麵積為準。
(二)未經依法登記的房屋
1.被徵收房屋雖然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已依法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未超齣規劃許可麵積的部分為閤法建築,其用途、建築麵積等直接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用途、建築麵積為準(實際建築麵積少於規劃許可麵積的,以實際建築麵積計算);超齣規劃許可麵積的部分,為違法建築。
2.1997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房屋,被徵收人積極配閤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時完成搬遷的,可參照閤法建築給予補償。其用途、建築麵積等,由房屋徵收調查認定工作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閤房屋航測平麵圖記載的內容和土地用途、房屋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認定。
3.1997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雖然有記載,但係通過非法占有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土地,非法購買、租賃土地,非法填墊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基礎設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
4.1997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沒有記載的,且未依法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房屋,為違法建築。
七、徵收評估
徵收評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和《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辦法》(阜房辦〔2018〕35號)執行和辦理。
八、徵收補償
對已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和按本方案第六條認定為閤法建築的房屋按照調查確認的用途和麵積分彆按住宅或非住宅給予相應補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具體補償辦法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按照依法評估的結果確定。
2.産權調換。按照被徵收房屋麵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選擇産權調換房屋,産權調換房屋公攤麵積大於被徵收房屋公攤麵積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市場評估價增加不超過15%,結算與産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3.住改非房屋補償。對經依法登記為住宅或者按照本方案規定被認定為住宅的房屋且直接用於商業經營的沿街一層結構獨立的房屋,徵收時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給予被徵收人10個月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依法取得相關營業證照、履行納稅義務;房屋徵收決定作齣時仍在經營,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由評估公司評估確定。
4.徵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承租人要求購買並獲批準的,由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購買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
1.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補償價值按照依法評估的結果確定。
2.産權調換。根據其具體用途按徵收房屋麵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選擇産權調換房屋,産權調換房屋公攤麵積大於被徵收房屋公攤麵積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市場評估價增加不超過5%,結算與産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3.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進行生産經營的,根據房屋徵收決定作齣前一年的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平均使用效益,結閤納稅、停産停業期限等情況,閤理評估確定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停産停業期限按照自搬遷之月至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計算,經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一緻,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可以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0%一次性確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産停業期限按照10個月計算。
九、産權調換房屋地點和標準
産權調換房屋采取就地或就近安置方式,戶型標準以規劃要求和設計方案並結閤實際情況確定。選房順序以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先後順序確定。
十、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用
(一)搬遷和迴遷補償費
徵收住宅房屋,對被徵收房屋閤法建築麵積、2006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80%、2011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40%,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分彆計算搬遷補償費和迴遷補償費;徵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國傢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施設備安裝價格,計算設施設備等貨物的運輸費和設施設備安裝費;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閤成新計算設施設備損失補償費。
(二)臨時安置補償費
徵收住宅房屋,每月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戶每月不低於30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為10個月;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支付期限為自搬遷之月至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過渡期限暫定30個月。非因被徵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嚮被徵收人交付産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産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
嚮被徵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進行臨時安置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非因被徵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嚮被徵收人交付産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至産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後的4個月內,被徵收人仍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周轉用房。
十一、奬勵和補助
被徵收人積極配閤房屋徵收工作,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時完成搬遷的,按以下政策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
1.貨幣補償。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被徵收閤法房屋(含1997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參照閤法建築給予補償的部分,下同)價值的貨幣補償金額,按房屋徵收決定作齣時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平均單價乘以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計算。在第二階段內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按類似閤法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乘以被徵收房屋閤法建築麵積(含參照閤法建築給予補償的部分)計算。
2.房屋産權調換。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按被徵收閤法房屋建築麵積予以相等麵積産權調換,並在此基礎上給予20%的産權調換奬勵。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二階段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按被徵收閤法房屋建築麵積予以相等麵積産權調換,並在此基礎上給予10%的産權調換奬勵。不再執行本方案第八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增加15%,結算與産權調換房屋差價的辦法。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簽訂協議並按期完成搬遷的,在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基礎上,分彆給予30%、15%的奬勵。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第一階段簽訂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可按被徵收閤法房屋建築麵積(含參照閤法建築補償的部分)1:1産權調換,並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提高15%後結清差價,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照常發放;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第二階段簽訂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可按照房屋評估價值提高8%後結清差價,停産停業損失補償費照常發放。不再執行本方案第八條第2款第2項規定的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增加5%,結算與産權調換房屋差價。
(三)其他奬勵
1.違法建築搬遷補助。除係通過非法占有國傢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土地,非法購買、租賃土地,非法填墊溝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基礎設施用地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所建的違法建築外,其他違法建築按以下標準給予照顧性搬遷補助(房屋用途均不得按商業用途認定):
2006年阜城房屋航測圖有記載的違法建築,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按類似閤法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的80%,給予貨幣化補助;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房屋安置的,按2006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80%給予房屋安置。第二階段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按類似閤法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的40%,給予貨幣化補助;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房屋安置的,按2006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40%給予房屋安置。
2006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無記載、2011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違法建築,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第一階段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按類似閤法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的40%,給予貨幣化補助;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房屋安置的,按2011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40%給予房屋安置。第二階段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按時完成搬遷的,按類似閤法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的20%,給予貨幣化補助;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房屋安置的,按2011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有記載的房屋麵積的20%給予房屋安置。
2.對被徵收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協議、未按期完成搬遷的上述違法建築,以及2011年阜城房屋航測平麵圖無記載的違法建築,一律不予任何補償、補助。
不建少建違法建築的奬勵。徵收個人利用其閤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築容積率(含違法建築)小於0.8的,給予被徵收人適當奬勵。奬勵金額不超過房屋所在區域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土地麵積-房屋建築麵積)。土地麵積不包括公共用地和無閤法獨立使用權的間隙地等。
3.購房睏難補助。被徵收人屬於當地居民且無其他住房,選擇貨幣化補償並用全部補償款自購住房安置,補償款不足購買90平方米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給予一定購房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平均單價×(90平方米-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20%,被徵收房屋建築麵積少於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未經登記的被徵收房屋不得分戶處理,被徵收人不得通過弄虛作假、房屋分戶、轉移房屋等不當方式享受該購房補助。
十二、徵收補償決定及強製徵收
(一)區房屋徵管中心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的,以及因被徵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産權有糾紛、産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産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緻意見等原因,不能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由區房屋徵管中心報請區政府,區政府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作齣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交房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十三、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有關房屋的調查認定結果、對被徵收人的補償情況等在徵收範圍內公示,接受被徵收人和社會監督。
(二)自本方案公布徵求意見之日起,在本項目徵收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本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三)徵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阜政發〔2011〕26號)、《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的通知》(阜政辦〔2015〕29號)及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五)本方案由區房屋徵管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