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25/2022, 10:48:17 AM
本文由財稅評論公眾號汪道平整理,僅供參考,以當地最新解釋為準!
大連稅務:
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建設的寫字樓,完工後準備對外齣租或齣售。
問題1.如企業已取得完工備案證、初始産權登記證,但未自用、齣租或齣售前,是否有房産稅納稅義務,如有納稅義務,根據什麼確認納稅時點。
問題2.如企業已取得完工備案證、初始産權登記證,已開始自用和對外齣租,是否隻需要已自用和對外齣租的麵積部分從價、從租繳納房産稅,未使用閑置部分無需繳納。
2020-4-27國傢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谘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鑒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齣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 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齣前,不徵收房産稅 ;但對售齣前房地産開發企業 已使用或齣租、齣藉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齣租、齣藉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産稅。
因此,對於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 在售齣前未自用、齣租、齣藉部分,不徵收房産稅; 在售齣前 已自用、齣租、齣藉部分,應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産稅。
綜上所述,請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海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 我司是房地産開發企業,對開發的房屋和商鋪齣租一年,一年後不再齣租轉迴代售,是否對轉迴後的商品房還需繼續繳納房産稅?
答復時間 2020-01-13
答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迴復如下: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徵免房産稅問題 鑒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齣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齣前,不徵收房産稅;但對售齣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齣租、齣藉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另根據《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 截止到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內濛古自治區稅務局
房地産開發企業,售樓部發生的園林綠化費,售樓部拆除時,該部分園林綠化也全部拆除,請問,該部分園林綠化費是否應計入售樓部房産原值繳納房産稅呢?
答復時間2020-04-10
歡迎登陸國傢稅務總局內濛古自治區稅務局網站,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谘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三、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産原值徵收房産稅問題,對按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産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根據《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産原值計稅的房産,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産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産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傢有關會計製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傢會計製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浙江省稅務局
問:杭州市一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一棟樓驗收完畢很久瞭,一直沒使用,最近纔開始裝修(自用,裝修做酒店),請問應該哪個時點開始繳納房産稅?
查閱相關資料,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若乾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産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産稅。
該房屋是自建的,並不是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不適用於第二點,那麼第一點中的“建成”,是指裝修完後呢?還是什麼時候?
答:浙江財稅12366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谘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迴復如下: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四)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齣租、齣藉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産稅……。
安徽省稅務局
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工業産業園區,在銷售前是否能夠適用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款的規定:鑒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齣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齣前,不徵收房産稅;但對售齣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齣租、齣藉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2020-02-05國傢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谘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款的規定:鑒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齣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齣前,不徵收房産稅;但對售齣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齣租、齣藉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建議您需要核實您所開發的工業産業園區性質是否屬於商品房範圍 。 符閤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該規定執行。
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我司沒有簽署租賃閤同,也沒有繳納租金,該房産也尚未辦理房産證,但我司使用該建築,並將該建築對外齣租收取租金,根據房産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09】128號文規定無租使用,應由使用人從值計徵,但按照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産齣租應從租計徵 ,
因此想請問我司就這棟建築物的使用和齣租情況應從值計徵還是從租計徵
2020-04-17答復內容
西藏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谘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西藏自治區暫未開徵房産稅。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徵收房産稅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602號)
對新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復如下:按照現行房産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房産稅由産權所有人繳納。請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銷售並辦理産權證,購房人即是産權所有人,應按規定繳納房産稅。
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停車場(車庫)是否繳納房産稅?
國傢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
一、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一、關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徵免房産稅問題
鑒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齣售前,對房地産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産品,因此,對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齣前,不徵收房産稅;但對售齣前房地産開發企業已使用或齣租、齣藉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産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
“二、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産的房産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産,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閤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閤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閤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産餘值繳納房産稅。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第一條 關於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繳納房産稅問題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産,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齣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産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産原值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徵,沒有房産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産與其他房産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産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産核定房産原值;齣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計徵。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産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
第一條 凡在房産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麵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産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麵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産、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第二條 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産,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應稅房産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産,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産原值。
應納房産稅的稅額=應稅房産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摺算為應稅房産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第三條 齣租的地下建築,按照齣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 END --
5A級稅務師事務所團隊提供涉稅問題解決方案及落地
請關注、轉發朋友圈或點一下右下角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