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7/2022, 2:15:43 PM
王安石有“拗相公”之稱,性格非常執拗,他的老對頭司馬光也是一個脾氣固執的人。宋神宗即位之初,他倆同殿為臣,在變法改革上,兩人政見不閤,在朝堂上展開一輪又一輪的爭辯。
除此之外,兩人還開闢瞭第二戰場,為瞭一件“女子傷夫”的司法案件,展開瞭拉鋸戰,時間長達十幾年,幾乎貫穿宋神宗的皇帝生涯,搞得宋神宗都頭大,一直到他死後,纔最終有瞭定局,這件案子在眾多史料中都有明確記載。
第一迴閤:女子被迫嫁醜夫 不甘傷其一指
宋神宗即位,作為有理想抱負的皇帝,上位不久召王安石赴京,欲進行改革。熙寜元年(1068年)八月宋神宗頒下新敕令,其中有一條為:“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古代自首認定就是,人被逮捕瞭,沒有用刑就供認不諱,有些像坦白從寬的意思。
同年,在登州下麵的縣裏發生瞭一樁傷人自首的案子。
阿雲是一名農傢女子,早年喪父,跟著母親長大。熙寜元年,長到十三歲時母親也離她而去,按宋朝的禮儀規定,要為母守喪三年。可他的叔叔不管這些,將她賣給同村的一個老光棍韋大,這人長得醜,阿雲不同意。但她一個孤女改變不瞭叔叔的決定,為瞭擺脫這樁婚配,決定謀殺韋大。
一天夜裏,阿雲拿瞭把菜刀,趁韋大睡熟之際,揮刀嚮他砍去,聽到動靜的韋大,驚醒後慌忙用手去擋,阿雲作為一個十幾歲的弱女子,力氣不夠,砍斷瞭他一根手指,沒有將他殺死。
韋大就嚮縣裏報案,之後的細節,司馬光在他的《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中有明確記載:“縣尉令弓手勾到阿雲,問:‘是你斫傷本夫,實道來,不打你。’阿雲遂具實招。”
案情簡單,證據確鑿,接案的縣令當場就做齣瞭判決,阿雲殺人未遂,以謀殺親夫的“惡逆罪”與“殺人罪”判處絞刑。結案後,縣令就把此事逐級上報。
案子到瞭登州知州手中,這人叫許遵,他先是進士及第,後又考中瞭以律令為科目的明法科,工作上有過大理寺詳斷官的履曆,是一名具有專業知識背景與實踐經驗的法律人纔。
他分析瞭案情之後,做齣瞭不一樣的判決。他依據阿雲還在為母守喪期間,在事實上“未嫁成行,這樁婚姻無效,不能算謀殺親夫。有自首情節,根據宋神宗新令“減刑二等”,最後不必實施絞刑,改判為流放。結案後,逐級上報。
朝廷裏負責案件審核的審刑院和大理寺,一緻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雲“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這下許遵不服,上奏要求復核,按照流程刑部接手瞭。刑部支持瞭審刑院、大理寺的意見,決定仍維持阿雲絞刑的判決。
事情似乎無可更改瞭,但柳暗花明又一村,這時許遵被宋神宗任命為大理寺卿,他認為刑部的決定屬於青紅皂白不分,做法不妥,以大理寺一把手身份,請刑部再議。
最後官司打到瞭皇帝那裏,宋神宗在法理上沒有否定大理寺和審刑院的裁決,在量刑上支持瞭許遵的意見,使用皇帝的特權,赦免瞭阿雲的死罪,改判為流放。
第二迴閤:司馬光與王安石展開辯論,互不服氣
詔令一齣,禦史台的諫官們首先不乾瞭,紛紛彈劾許遵妄法,不配當大理寺一把手。許遵也不甘示弱,就嚮宋神宗提議讓朝廷的兩製官給評理。
兩製官就是內製的翰林學士與外製的知製誥,都屬於朝中大員,宋朝有這樣的慣例:“天下疑獄,有不能決,則下兩製與大臣若台諫雜議”。
於是宋神宗最初將阿雲案,交給瞭司馬光與王安石共同商議。
討論的經過簡單可以歸納為:
王安石:自首免死。
司馬光:謀殺案不能自首免死,何況是謀殺親夫。
王安石:婚姻無效不算謀殺親夫,皇帝敕書謀可以減死。
司馬光:皇帝敕書不能淩駕律法之上!
一時之間,誰也說服不瞭誰。
這場爭論的時間背景是,新政的大幕已經拉起瞭。
熙寜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同年七月至十一月先後頒布一係列新法。
推行的新政中,法律改革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眼看兩人僵持不下,宋神宗於是召集其他兩製官來參與討論。
這時朝中因為這件案子,根據新舊立場,分為瞭兩派。
樞密使陳升之、呂公弼,樞密副使韓絳,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錢公輔等人支持王安石。
參知政事唐介、樞密使文彥博、大理寺的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人支持司馬光。
兩方人馬唇槍舌劍,爭論得不可開交。
雙方陣營人員都是正途齣身的飽學之士,對於經義、法理一般都有著深刻理解。
司馬光本人就清楚地說過,阿雲的案子,一個普通的官吏能夠立即做齣判決,之所以長時間爭論都是因為,王安石一幫“文法俗吏”們在搞事。
王安石緻力於推行新法,改革舊法,引發阿雲案之爭的熙寜元年自首新令,也是新政法律改革的成果之一,王安石自然要堅定維護。
追根問底還是新舊兩派在鬥爭。
案子在兩方拉鋸戰中,爭論瞭一年多,也沒弄齣一個結果。“廷論紛然”,“反覆論難,久之不決”,史稱“律赦之爭”。
事情已經偏離瞭最初謀殺是否能適用自首的爭論,為瞭推行新政,宋神宗這邊的意思是偏嚮王安石的,趕走瞭反對他的眾多官員,這些大多是堅持定死刑一幫人。
最終,阿雲被輕判為流放編管。不久,幸運地遇上大赦,被釋放瞭。
這一迴閤,王安石勝!
在今天現代國傢中,也有總統特赦事情,赦免瞭,就閤法無罪瞭,後麵也不能再追究瞭。
但這事沒完。
第三迴閤:司馬光捲土重來,盡廢新法
暫時輸瞭的司馬光辭掉所有職務,自請離京,迴到洛陽“獨樂園”中,挖瞭個地洞,專心編撰《資治通鑒》,元豐七年(1084)書成。
元豐八年(1085年)4月,心力交瘁的宋神宗,在福寜殿裏憂鬱而死,之後不到一年,王安石也於公元1086年5月去世。
宋神宗死後,十歲的宋哲宗即位,年歲尚小,就由高太皇太後聽政,曆史輪流轉,司馬光被招瞭迴來,重任宰相處理朝政。
上任後就雷厲風行地罷黜新黨,將王安石的新法盡廢,史稱“元�v更化”。
司馬光性格執拗外,記憶力還超好,阿雲案,從宋神宗的熙寜元年(公元1068年)到宋哲宗的元�v元年(公元1085年),十七年瞭還依然記得此事。
於是再議阿雲案,以小皇帝宋哲宗的名義,下瞭一份詔令:“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在科舉方麵,也廢罷“明法”科。
這下宋神宗之前發的命令,“自首者,減二等論”就不再適用以後的案子瞭。
司馬光成瞭最後的贏傢。
不過沒過多久,司馬光於次年(公元1086年)9月去世。
阿雲的最終人生結局,史籍未提。
後世之人認為司馬光重新上台後,乾得爛事太多,不是“好人”,所以討厭他,編排齣他把阿雲又逮瞭迴來,處死的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