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9/2022, 7:04:40 AM
01
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嚮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02
勞務派遣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麵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
03
安全保護服務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麵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産租賃和非學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
04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嚮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嚮委托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麵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
05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06
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07
房地産開發企業一般計稅項目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産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嚮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08
納稅人(非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非自建不動産預繳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嚮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嚮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産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
09
納稅人(非房地産開發企業)轉讓非自建不動産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嚮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嚮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徵率嚮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嚮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産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 第四條
10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轉讓購買的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第五條
11
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齣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2
經紀代理服務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3
旅遊服務
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4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迴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藉款利息(包括外匯藉款和人民幣藉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迴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藉款利息(包括外匯藉款和人民幣藉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迴租閤同,在閤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迴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迴租閤同,在閤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産融資性售後迴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以嚮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藉款利息(包括外匯藉款和人民幣藉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以嚮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藉款利息(包括外匯藉款和人民幣藉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傢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迴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5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6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
17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麵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
18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六條
19
簽證代理服務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七條
20
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嚮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
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八條
21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機票代理服務
1.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客戶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三條
2.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嚮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政策依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閤作辦學等若乾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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