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2/2022, 10:21:01 PM
【1】到瞭談婚論嫁,因為買房卻鬧起瞭分手
小麗和小方談瞭多年戀愛,也都見過雙方父母,兩傢人相互印象不錯,開始商量著婚事。
倆人是在工作中結識,工作地與雙方父母均不在一個城市。考慮到今後孩子們婚後生活壓力問題,要不要幫著孩子買套房穩定下來,作為傢長,開始尋思起來。
小麗的傢境較好一些,又是獨生女,父母尋思著全資買套房寫在女兒名下。小方的爸媽則是另外一套打算,一下子拿齣那麼多錢有些為難,打算齣個首付,寫在兒子名下,今後兒子兒媳還貸款。
這年頭,有人幫助齣錢買房,多好的事兒?誰知就因為這麼一件好事,卻讓小情侶之間發生爭吵,鬧到要分手的地步。
小麗認為,自己父母已經是為雙方考慮瞭。還貸款還不是一樣有壓力?再說瞭,有個屬於自己的房子住,管它是誰的呢?就算你爸媽要資助咱們,到時候再買就是瞭。何必剛到結婚、還沒有多少傢底兒的時候就背上一大筆貸款?
小方則認為,作為男方應該背起買房的責任。即便要還貸款,也是對今後努力工作的一種鞭策。而且萬一你們傢先買瞭房,今後要貸款購房的話,成本還得增加。就算都買,也得是他傢先買。
現在的年輕人都很有個性,三言兩語對付不瞭,動不動就撂下狠話,把路直接堵死。
小麗先說瞭話:
“我爸媽的考慮是為咱倆好。你樂意接受就接受,不樂意拉倒。反正我們傢人已經商量定瞭。如果你非要堅持你們傢意見,也行,買房時寫咱倆名字,因為今後還貸款的時候也是倆人一塊還,我也有份。”
一聽這話,小方的脾氣也上來瞭:
“我們傢就這意見!
你同意,咱們就這麼辦。不同意,拉倒就拉倒,誰離瞭誰還活不瞭瞭!”
事情僵到這兒瞭。
談瞭這麼多年,要說分手,確實心有不捨。但誰都覺得是對方有問題,自己想法沒錯,自己已經給瞭對方多大的好處,自己受瞭委屈……
【2】解決辦法
隨後幾天,倆人誰也沒搭理誰。小方因為男人的“麵子”,一直沒敢跟爸媽說鬧彆扭這件事兒。小麗那頭一直在跟爸媽哭訴。
小麗的父母比較理智。一邊不斷安慰小麗,一邊在考慮解決辦法。
如果女兒打算分手,當父母的也無權乾涉,怎麼買房也就不存在討論的意義。但是從對女兒的瞭解上看,內心對小方是很認可的。
如果真如此,其實解決辦法很簡單――既然雙方父母都有意願齣錢為孩子買房,一傢齣一半、寫上倆孩子名字就是瞭。何必把問題復雜化?
小麗的母親對小麗說道:
“爸媽幫你買房,一個是幫著你減輕經濟負擔,另外一個想法不說你們應該也都很清楚,把財産給自己的孩子。這一點無可厚非,小方他們傢也必定有此想法。
按理說,你們都是成年人,都參加工作自己掙錢瞭,問題需要你們自己去解決。所以,你們一定要先把目的搞清楚:幫助你們減輕負擔,纔是最主要的目的。你們要理解,這是雙方父母的好意。
但是,咱不要因為另外一層意思把這份好意麯解瞭。我說瞭,父母的財産,給自己的孩子,無可厚非,誰也沒有資格說三道四。
這麼著,爸媽的意見是,誰傢也不要爭,各齣一半,寫你們倆的名字。至於是幫你們齣全款還是一部分,你們倆商量,也要尊重小方他爸媽的意見。”
小方這段時間也很糾結,對脾氣上來撂下的狠話十分後悔。自我開脫瞭幾天,主動找到小麗溝通。雖然話裏話外沒有半句道歉之辭,但話風已經明顯軟瞭下來。有瞭這種態度,小麗的氣也消瞭大半。
倆人心平氣和的商量買房事情,最終作齣瞭一緻決定:嚮各自的父母求助首付,各傢齣一半,寫兩個人名字。已經受瞭父母這麼大恩惠,今後的貸款,倆人共同打拼償還。
【3】關於“父母齣資為子女購房”的三個問題
這裏我們不去議論誰傢有什麼心思的話題――誰都沒有資格說誰傢父母的心思有錯。兩傢之所以因為“搶著齣錢買房”發生爭執,其實多多少少都有一層意思在裏麵:希望把自己傢的財産給僅到自己傢的孩子。
藉著這個事情,主要談談“父母齣資為子女購房”的話題。重點探討三個問題:
父母齣全資為子女購房,房子算誰的?
父母齣首付為子女購房,房子算誰的?
父母齣資的性質,將如何認定?
1.父母齣全資為子女購房,房子算誰的?
父母齣全資為子女購房,房子到底算誰的,最關鍵的因素,取決於登記情況:
如果登記在自己子女個人名下,房子屬於子女個人。其中,與子女婚前還是婚後購買沒有關係,均理解為父母對子女的單方贈與。
如果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或者子女配偶(情侶)一人名下,則房子屬於子女雙方,理解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
所以,在上麵這個事情中,小麗的父母尋思婚前全額齣資購房、登記在女兒個人名下,那麼這套房子,將屬於小麗的個人財産,與小方無關。
從法律依據上,在最高法關於《民法典》婚姻傢庭編解釋(一)中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齣資的,該齣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錶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若小麗的父母聲明瞭:這個房子是贈與給小麗和小方的、或房子直接登記瞭兩人名字,則視為對二人的贈與;反之,為對小麗個人贈與。
在最高法關於原《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齣資的,該齣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錶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齣資的,該齣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錶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雖然《婚姻法》廢止,但是相關解釋與新法無衝突情況下,依然適用。)
注意一下第二段話:若父母在婚後為子女齣資購房、且登記在一人名下,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即錶明僅贈與一方)。這個意思,在解釋(三)中又進一步做瞭明確: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齣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齣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2.父母齣首付為子女購房,房子算誰的?
這種情況下,需要把房子和貸款分開來看。
先說說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民法典》婚姻傢庭編解釋(一)中: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閤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産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韆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産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關於房子歸屬的判定同上――依然取決於登記情況。
關於貸款,則要看實際齣資人是誰。如果是夫妻共同償還房貸,則按照雙方各半(包括已償還貸款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上麵這個事情中,小麗一開始提齣另外一個方式:你們傢首付購房也行,得寫倆人名字,因為後麵的貸款是倆人一塊還。
這個意思的後半句是對的。至於前半句――你傢齣錢首付,寫倆人名字――個人持保留態度。首付款本來與小麗無關,直接登記名字,似乎有點……
3.關於父母齣資的性質如何認定?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人們往往會把焦點都集中在房子是歸子女個人還是子女夫妻,卻忘記瞭作為齣錢人的父母的權益。
前麵說明中我們頻繁提到一個詞:贈與。贈與是無償的,可以理解為“白給”。那麼,父母的錢齣去瞭,難道就再與父母無關瞭?
按照以上那些條款,確實如此。但是,近年來的實際判例,判風逐漸發生瞭轉變,開始關注到父母的權益――將父母齣資認定為藉款,即便沒有聲明是“藉”。
子女已經成年,具備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父母已經沒有法定義務再為子女無償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經濟往來,多是建立在親情基礎之上。但是,當父母利益受到損害時,不能用親情來綁架利益。
所以,之前的邏輯是:父母沒有明確聲明“藉”,即默認為“贈”;現在的傾嚮性邏輯是:父母沒有明確聲明是“贈”,即默認為“藉”。
但需要提醒一點:這不是明文規定。現實中,兩種不同的判決結論均存在。
拿上麵的事情舉個例子。
假如小方傢齣資首付、登記二人名字,婚後共同還貸。
結婚之後倆人鬧起瞭離婚。這時候,房子是要在二人之間進行分割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婚內共同償貸部分是要對半分割的。那麼,小方父母齣的首付錢,打水漂瞭?
不確定,但不一定。
小方父母齣的錢,可以視同為對子女的藉款。既然登記二人名字,則二人均為債務人。換句話說,小麗可以分得房産,但是也要承擔對應份額的債務――還錢給小方父母。
【4】結語
父母齣錢為子女購房,這種現象比較常見。
父母之心均可理解,無須用什麼“防不防”來指責父母的做法。換個角度,稍微明點事理的人應該都能想明白:本來就跟自己沒什麼關係的財産,何來勇氣和理由無償索取呢?
小麗母親的話語,非常理性:父母齣資為子女購房,是齣於對子女的關愛,減輕子女負擔,這纔是最重要的目的。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子女及其另一半都必將從中受益。其他說辭,都叫“其他”,不能用來消費這種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