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2/2022, 10:15:52 PM
購買二手房時,代償原房主的按揭,在業內是十分正常的操作。不過這種操作非常考驗購房者的誠信,因為這時候原房主的“徵信”無疑處於“裸奔”狀態,如果購房者沒有按時清償按揭導緻逾期,信用受損的還是原房主。
核心提示:買二手房代償按揭,每月足額還款仍逾期,造成賣傢徵信“汙點”誰負責?
買二手房代償按揭
趙先生在濟南市槐蔭區一個小區有一處房産,2017年初,趙先生由於其他原因打算將房産處理掉,後來通過中介引來瞭黃女士,可能是剛需又或許覺得趙先生這套房符閤自己的各項要求,在簡單協商之後,雙方簽訂瞭《商品房買賣閤同》,並對相關事宜進行約定。
趙先生這套房其實是按揭購買的,畢竟在濟南這樣的城市,全款購房的是極少數人。按照一般性房産交易的行規,黃女士要求趙先生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解押手續,並將房産過戶至黃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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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閤同之後,黃女士支付瞭首付款25萬元,並提齣幫趙先生代償按揭的要求。這種操作在大多數城市二手房交易中並不少見,正規的二手房交易可以轉按揭,也可以協商代償按揭,總之隻要銀行能拿迴該套房産的貸款就行。
但代償按揭有個弊端就是,按揭貸款依然是以原房主的名義承擔,隻是還款人變化,這就對購房者的誠實信用提齣瞭更高要求。可當時趙先生為瞭圖簡便,而黃女士也不想太麻煩,加之雙方的交易都是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瞭,因此並沒有就代償按揭具體事宜進行補充書麵協議,僅僅是口頭一說瞭事。
此後,趙先生將購房閤同、貸款閤同、購房發票、償還貸款的銀行卡都交給瞭黃女士,由黃女士每月將款項打入銀行卡內,償還銀行的貸款。這些事情辦完之後,趙先生將房産交付給瞭黃女士使用。
轉眼間到瞭2020年7月,按照閤同約定,黃女士嚮趙先生提齣協助辦理解押、過戶手續的要求。因為雙方確實是如此協商的,趙先生當然應該按照約定履行。但此時離完全償還完按揭還有幾個月時間,依然需要趙先生自行支付一部分錢款,從理論上來講,趙先生也可以嚮銀行提齣貸款,以貸還貸。
然而在辦理這項業務過程中,無論銀行工作人員怎樣疏導,趙先生的徵信始終無法通過,在經過查證之後,趙先生驚訝地發現,問題竟然齣現在自己的按揭貸款上,而徵信報告中羅列的數據也讓趙先生十分憤怒。
足額還款仍逾期
據徵信報告反映,雖然趙先生名下的房貸按揭每個月都足額還款瞭,但均沒有在與銀行約定的時限內償還,導緻逾期多達十餘次,按照徵信相關規定,這些逾期信息全都上報給瞭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要想抹去難如登天。
最為要命的是,有瞭這些徵信“汙點”,趙先生要想通過正當途徑貸款根本不可能瞭。可像趙先生這樣的經濟狀況,不可能不跟銀行打交道,而且現在就需要嚮銀行貸款解押,卻偏偏無法如願。
這樣的結果趙先生當然歸咎在瞭黃女士身上,認為黃女士或許是有意而為之,惡意逾期還款,破壞自己的徵信,既然黃女士以這種方式來毀自己,那自己也必須要再賠黃女士解押過戶瞭,於是告知黃女士需要延遲解押過戶,之後便不再管這件事。
對於趙先生按揭逾期一事,黃女士也十分懵逼,因為每個月她都是按時將應該償還的貸款數額打入瞭趙先生的銀行賬戶,由銀行自動劃扣的,這個逾期記錄又是從哪裏來的呢?反之,黃女士認為趙先生是沒事找事,不願配閤自己辦理解壓和過戶手續。
矛盾往往是從猜忌開始的。由於這個結局導緻雙方無法互信,最終黃女士一紙訴狀將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認定趙先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延遲辦理解押和過戶手續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已經怒不可遏的趙先生認為黃女士惡人先告狀,在接到傳票之後立即提齣反訴,要求黃女士停止惡意逾期還款行為,並采取措施修復自己的徵信記錄,承擔不全麵履行閤同義務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到底是誰的過失?
兩人相互起訴對方,讓這起原本看起來就十分復雜的案件更加撲朔迷離,但細細捋一捋,這件事好像雙方都有點責任,又好像都沒有責任。因為趙先生本身並沒有拒絕解押和過戶的意思,也是在按照閤同約定履行。而黃女士每月都足額代償瞭按揭,並不存在違約的地方啊,這話問題究竟齣在瞭哪裏呢?
難道是銀行的係統齣現問題,從很多房貸按揭程序上來說,銀行一般都會與藉款人約定還款日期,大多數是按月定時償還本息,如果按照約定的時間沒有償還本期本息的話,則會被認定為逾期,相關徵信記錄會上報至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對藉款人的徵信情況進行記錄。
根據本案中相關證據錶明,原來黃女士之所以會多次逾期還款,主要是其還款行為都發生在趙先生與銀行約定的還款日期之後,這邊成為銀行判定趙先生按揭貸款逾期的證據,單從這點來看,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將趙先生逾期信息上報的行為並無不妥。
由此可以得知,黃女士多次超期還款行為,如果是在明知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限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黃女士違約,反之,則黃女士並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要查明這一點,需要審查雙方簽訂的購房閤同,是否約定瞭相關的事項,或者即便口頭約定,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也是可以認定的。
但令人遺憾的是,雙方的購房閤同並沒有相關約定,甚至連黃女士代償按揭這樣的大事也並未在閤同上載明,可見雙方對此約定是十分隨意的。既然如此,也無法判定趙先生是否在當時就銀行按揭每月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限進行瞭明確告知,由此産生的後果,應當由趙先生自行承擔。
反觀雙方閤同履行的程度,其實按照閤同約定,無論是趙先生還是黃女士均沒有違約行為,因此雙方提起的訴訟並無事實依據。最終,當地法院一審判決駁迴瞭黃女士的訴訟和趙先生的反訴。但趙先生不服,遂嚮濟南市中院提起上訴,2022年4月,二審作齣裁定,駁迴趙先生上訴,維持瞭原判決。
本案整體來看,還是趙先生自身棋差一招,在和黃女士約定代償按揭時沒有補充書麵協議,雖然是齣於信任,但相反卻將原本黃女士的責任轉嫁在瞭自己的頭上,而將自己的徵信放在“裸奔”狀態,實質上趙先生的過失更大一些。
房産是大件商品,買賣行為對誰來說都是大事,絕不敢掉以輕心,雖然轉按揭相對來說比較麻煩一些,但在代償按揭這件事上賣傢一定要事先告知,並將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時限予以說明寫在閤同內,避免日後發生類似糾紛。(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