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015-12-03T19:54:14+08:00
頂新劣油案一審無罪,彰院法官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等法律原則指齣,因檢察官舉證不足,因此隻能做齣無罪判決,再加上日前工業用石膏案的無罪判決也告齣爐,令民眾感到憤怒不解的是,明明看起來就是有問題的食品案件,最後居然都能獲判無罪,到底是哪一項環節齣瞭問題?本集《法律快狠準》專訪聯大法律事務所現任律師,同時也是前司法官、前檢察官劉昌崙,以前司法人員的觀點進行分析。
前法官翻轉 「我30頁就能判有罪」
「如果沒有辦法自圓其說,就不要脫他的罪。」劉昌崙律師道「如果是我,今天30頁就能判他有罪。」
本次頂新劣油案一審法官吳永梁有「人權法官」的美譽,秉持法官判決是依證據不是依民氣,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立基下,一一列舉檢察官舉證之不足,判決頂新6名被告無罪。
「什麼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國際上司法審判的大帽子,那是在無證據之下,當然無罪推定,有證據當然依法論處。」劉昌崙律師說。
事發後頂新高層承認緻歉 詐欺罪理應成立
劉昌崙律師指齣,發生事情以後,頂新的董事長和高階主管都有齣來道歉,等於是承認其油品來源的進項不對,又利用高技術精煉油品,使重金屬、酸價、總極性化閤物等法定項目數值不會超標。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指齣,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即為詐欺。
劉律師進一步解釋,在事件爆發之前,一般民眾在信賴頂新旗下品牌食品,是正常可食用的食品,因此進行購買産品,就構成詐欺,並非成品有傷害人體纔算。
另外包含事件爆發後,頂新集團董座魏應充及高層齣麵道歉,承認以劣質原料精煉油品,也都足以構成刑事上詐欺的證據。
劉律師說「不是說你身體一時未受傷害或在知道被騙前心裏沒有受傷害,這樣我騙你錢就不算詐欺,沒有這樣的事。」
食安法免修 現有條文即有規範
關於法院新聞稿一再錶示,由於食安法隻規範到成品端而非原料端,因此即便部分原料有驗齣重金屬,但依然難以此遽下有罪判決。
「這怎麼是這樣呢?」劉昌崙律師立即指齣,在食安法第3條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産品及其原料。」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攙僞或假冒者,不得有製造、販賣等情事。」在法規範第3條的基本定義就已經說瞭原料也屬於食品,第15條亦不以有傷害身體為要件,自然在頂新高層嚮社會大眾緻歉並承認原料來源有問題,或在檢方、法院的檢驗過程中驗齣瞭超標的數據甚至重金屬時,就可依此基本定義配閤其他證據,即符閤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而所謂在成品端檢驗數據閤乎標準就沒有違法,那關係到的是消費者食用後有沒有損害健康,如果成品吃瞭之後有傷害身體健康,所構成為另外罪名。過去嘉義地方法院對於相似案件曾有過判決,依據食安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産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事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製原料端,不能因精緻後的成品閤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閤法。
工業石膏混充食用級原料無罪 律師:這個案件比較聰明
原本無水石膏因為重金屬超標,因此是不能用的,劉律師解釋,但因為石膏屬於食品添加物,必須要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製定範圍,而無水石膏在原本沒有製定的情況下,在這起案件齣現之後忽然進行製定,將無水石膏列為可以使用。
「這可以說是釜底抽薪,隻是釜底抽薪也不該判無罪。」劉昌崙律師說,因為在訂定命令之前使用不能食用的重金屬原料,犯罪已經成立,隻是後來案件在起訴之後送到地方法院,法官依據後來纔訂定的命令做齣無罪判決「好像也有點錯瞭。」劉律師無奈說道。
關鍵10天務必把握 律師上訴建議
關於頂新劣油案,隻要檢察官把握10天的上訴期,案子就會分到台中高分院去,屆時便可依前述頂新高層曾承認、緻歉等事實,舉證原料即為問題原料等,就刑事詐欺罪部分進行舉證。
另外,依照食安法第3條規定,原料亦屬食品,並再次以檢驗報告、頂新曾緻歉等事實,進行食安法的違法據證。
至於工業石膏案,劉律師嘆道「希望政治不要去操弄食安,因為不僅對全民健康影響大,而且影響台灣的國際聲譽。」並指後來頒布無水石膏閤法一事應「知錯能改,趕快廢止命令。」
※ 關心頂新劣油案,動動手分享給朋友!
(廣播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