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8/2022, 11:35:59 PM
上海某小區業主嚴某因在自行購買的産權車位上停放兩輛車被物業製止,雙方僵持不下,嚴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認為,不動産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麵積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麵積, 小區業主在使用産權車位時不能僅根據不動産權證的麵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分,而應以車位地麵劃綫範圍為限閤理使用, 故二審依法維持原判,駁迴業主嚴某的上訴請求。
物業:一個標準車位原則上
隻能停一輛車
嚴某: 我花重金買的産權車位,怎麼使用是我的事,我又沒礙著彆人,怎麼就不能停兩輛車瞭?
物業公司: 我們現在收到其他業主的投訴,您所購買的是標準車位,而非子母車位,按照規定,您隻能停放一輛車,不能超齣劃綫區域使用。
嚴某: 我買的車位在拐角處,車位産證麵積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兩輛車雖然超齣瞭劃綫區域,但並未超齣我所購買的車位麵積。
物業公司: 業主所購買的車位使用麵積應以劃綫為限,超齣劃綫區域則會侵犯其他業主利益,現在我們收到業主投訴,有權對您停放兩輛車的行為予以製止。
因物業公司禁止嚴某在小區産權車位上停放兩輛車,嚴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閤法使用車位的行為,並在小區公告欄書麵賠禮道歉。同時,嚴某要求物業公司負擔自己第二輛車在外停放所支齣的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嚴某主張的兩車縱嚮並列的停車方式, 在車尾與牆體保持0.50米距離的情況下 ,其車頭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車位停放的睏難及安全隱患; 在車頭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況下, 車尾已幾乎觸碰至牆體,以該方式停放車輛,車尾占用規劃設計中預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閤安全要求。
嚴某所述的停放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間並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閤同》《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約定對嚴某的上述行為予以規製及管理並無不當,並未侵害嚴某的所有權,故對其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法院:車位的閤理使用範圍
應以地麵劃綫為準
二審審理中,嚴某與物業公司均確認,本案係爭車位與小區內同建築麵積的其他車位地麵劃綫範圍基本一緻,當嚴某在該車位內停放兩輛機動車時需縱嚮停放在橫嚮車位內;根據現場所見,嚴某現縱嚮停放車輛時車頭超齣車位綫約0.60米,車尾超齣車位綫約1.70米。
關於業主在車位産證麵積44.46平方米的範圍內均享有所有權的觀點,缺乏依據。
嚴某認為由於車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據不動産權證記載的車位麵積44.46平方米,其有權使用車位劃綫部分以外的周邊部位,故而可以縱嚮停放兩輛車。對此,上海一中院認為不動産權證上記載的車位麵積係包括車位專屬部分與公攤部分麵積,故不能僅根據不動産權證的麵積來確定車位的專屬部位。
一般而言,地下車庫車位權利人所使用的專屬部分,以車庫地麵劃綫範圍為限,同時根據車輛的款式大小差異,適當超齣劃綫部分亦屬閤理範圍。
停車位的使用若涉及業主共有部位,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嚴某確認其車位地麵劃綫範圍與其他車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據車位平麵圖所示以及現場所見,嚴某車位的劃綫區域距離牆體尚有一定距離,該部分並非嚴某車位的專屬區域。嚴某若將兩輛車縱嚮停放在橫嚮車位內,則車輛的頭部和尾部均大麵積超齣車位綫,顯然已不屬於閤理利用的範疇,同時亦會侵占到業主共有部位,而嚴某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徵得瞭小區內其他業主的同意。
基於此,物業公司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閤同》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中的相關內容有權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 物業公司對嚴某的管理行為並未對嚴某的物權造成妨害。
法院遂駁迴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