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21/2022, 8:18:51 PM
隨著人們對居住環境的更高追求,小區物業也是人們選擇住宅的重要考量因素,據悉,物業從業人員更是超過1000萬人。物業服務質量的好壞,關乎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雖然人們用車越來越方便,但是停車難一直是大問題。有些樓盤物業會將停車場對外經營,導緻業主車輛經常被占用。為瞭方便停車,業主隻能自己購買停車位。有人問自己車位大,物業可以錄入兩個車牌號嗎?小夥伴們覺得這種做法閤理嗎?
一、物業停車
有些物業公司為瞭增收,將原本屬於業主的停車位對外齣租。如此一來,外來車輛可以自由齣入小區並隨意停車。業主多次反映自己的車位被外來車輛占位,希望物業處理。
最終,物業將小區內閑置的空車位用作臨時停車位。外來車輛再次進入小區時,保安會引導外來車輛停在臨時停車位。如此一來,外來車輛再也不能占業主車位瞭。
其實,無論物業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還是車庫,都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可以通過租賃或者購買的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根據民法典規定,車位到底屬於誰,由當事人自己約定。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瞭建築區劃內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換句話說,開發商可以將車位隨房子附贈,也可單獨齣租或齣售。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優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二、兩個車牌號
物業經營者若采用公共區域作為齣租區域,那麼,收取的費用應該歸業主所有。物業存在的目的就是為瞭為業主服務、方便業主生活。比如設置大門門禁,限製外來車輛和不繳費的車輛隨意齣入。
業主在與物業的互動中,應該增強法律意識。隨著2010年掀起一股購車熱潮後,城市內汽車數量遠遠超過停車位的數量。車主們為瞭彰顯身份,車輛會比一般的高大。如果車位過大,能在物業錄兩個車牌號嗎?
按照物業相關規定,若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數量小於等於房屋數量的,一位業主隻能擁有一個車位。如果車位超齣房屋數,業主可以多購買或附贈。
這項規定在車位不足的情況下,體現瞭公平公正的原則。假設每戶都有車,可以保證每戶都有車位。其實,這項規定是上海2021年新建商品房的配置標準。如果是2021年以前的小區,很多都沒有達標。
假設小區預留車位和公共區域車位的總和未超過房屋數的話,一戶業主也隻能購買或附贈一個車位。如果一個業主已經購買瞭一個車位,就不能再在本小區租賃車位。
其實,停車位的本質是使用權。無論業主齣於何種目的,隻要擁有兩個或以上車位使用權,都違反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公平分配的原則。若一戶業主的車位數超過一個,就侵害瞭他人閤法擁有車位的權益。
不過,若業主擁有一個車位,能夠在物業處同時錄入兩個車牌號嗎?上海的一位女士就遇到瞭這個問題。當時,她在居住的小區內購買瞭一個停車位。有一天,她開著新車迴傢時,卻被攔下瞭。
物業保安的說辭是新車沒有在物業登記和備案,所以不能自由進入。在這位女士看來,自己已經購買瞭車位,所以擁有對車位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自己開哪輛車迴傢,保安無權乾涉。
三、法官怎麼說
最終,這位女士氣不過,便將物業公司告上瞭法庭。雙方針對一個車位是否能錄入兩個車牌展開瞭討論。在女士看來,自己購買的車位足夠大,自己能放下兩輛車有何不可?
不過,最終的結果卻並不閤女士心意。原來,相關人員去瞭小區車位做瞭調查。女士買的車位是橫嚮的,其中停放的一輛車是縱嚮的。女士以為兩輛車都停在瞭自傢停車位上,殊不知縱嚮停放的汽車已經超齣瞭停車位的規定範圍。換句話說,占瞭公共區域的麵積。
調查人員發現因為女士采用縱嚮停車不僅超齣自傢停車位麵積,還影響瞭小區其他業主正常通行。法院一審的時候,法官就判定一個車位隻能停放一台車。換句話說,女士按照自己的想法停車是違規的。
針對這種情況,小區物業有權製止女士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的訴求。女士對審判結果不滿意,所以上訴。二審法官也認為女士實際使用車位時,超齣瞭産權證上的麵積。所以,維持一審原判。
女士以為車輛停在停車位即可,卻疏忽瞭另一輛車已經超齣停車位麵積。換句話說,無論選擇縱嚮還是橫嚮停車,隻要超齣車位正常麵積,就是違規的。對此,物業有權製止女士行為。
其實,女士理解的車位應該是子母車位。許多房産銷售人員為瞭賣房,會將麵積稍大一些的車位稱為子母車位。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停放一大一小兩輛車。
不過,這種說法並未經過官方認定,隻不過是房地産銷售人員的說辭而已。這也是存在爭議最多的地方。現實中一個車位停放兩輛車的情況很少見,如果真的發生類似的事情,也絕對不會隻收一個車位的錢。
物業在收取車位租金的時候,默認的是一輛車的停放租金。即使車位的麵積稍大車輛稍小,一個車位若停瞭兩輛車,就違背瞭一個車位一輛車的原則。物業有權根據一車一車位的原則,加收第二輛車的費用。
總結;
總有人在默認規則的地方鑽空子。比如,和上文的女士差不多,小區曾經有一位業主,傢裏買瞭一個車位。但是,他的傢中有兩輛車,就考慮將這兩輛車停放在一個車位上。當物業安保人員製止時,他還覺得不公平。
隨後,業主就將小區物業告上瞭法庭。業主的訴求一是讓物業公司公開道歉,二是賠償自己在外多交的停車費。法院一審結果是業主敗訴,即使車位是業主自己購買,但在使用過程中,已經占用瞭公共區域。
業主立即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業主在使用過程中混淆瞭建築麵積和實際麵積的區彆,所以纔會敗訴。針對這種情況,小夥伴們更支持誰?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