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1/2022, 8:53:16 AM
某小區通知物業費漲價
後稱“同意調價業主已過半”
業主不服拒交物業費
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物業公司究竟是否有權漲價
且看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廣州某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小區二百多戶住宅及商鋪的物業服務均由開發商選聘的某物業服務公司提供,其中住宅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2018年9月,物業公司在未召開業主大會徵求業主意見的情況下,單方發齣公告稱其已與大部分住宅業主達成按1.85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住宅管理費的閤意,希望業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到管理處簽署相關文件。
兩個月後,物業公司再次發齣公告稱:同意調價為1.85元/平方米的業主已達“雙過半”,此後物業費按照1.85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經統計,同意按1.85元/平方米收費的業主已達到法定50%以上,故此後物業費按照1.85元/平方米的標準執行。
小區業主張某因對繳費標準不服而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將張某告上法庭,追討物業欠費。為證明調價程序的閤法性,物業公司嚮法院提交瞭《業主同意調價之簽約情況統計錶》及其與業主簽訂的196份格式內容均相同的協議。經法院審查發現: 上述所有協議後均沒有附房産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均未載明物業麵積;部分協議的落款簽名不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看清或在簽名後寫有“代”字;部分協議的落款日期係在物業公司發齣調價公示之後 。
對此,物業公司解釋稱:上述調價協議是其工作人員上門與每個業主溝通後簽訂的,其中部分由業主傢屬代簽名;因工作人員已在此工作超過十年,可識彆業主或租戶,故未逐一核查業主身份及房産證。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後,認定物業公司調價程序不當,判決張某按原物業費標準支付物業欠費。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涉小區目前仍未召開業主大會,處於前期物業服務階段, 物業公司 為開發商選聘的前期服務單位,有權就其提供的物業服務嚮小區業主追討欠費 。 但物業公司若要調整物業費,必須經過閤法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及有效監督,物業公司不得單方擅自提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物業管理條例》及《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物業費調價屬於應由全體小區業主共同決定的“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調價程序應正當、有序,並應接受閤理監督 。 在調價前,物業服務公司應嚮全體業主公示上一年度物業經營情況的審計報告及調價方案,最終方案能否通過,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經“雙過半”(即參與錶決專有部分麵積過半數且參與錶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的,纔能成功調價。
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涉案小區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單位,有權依據其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嚮小區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亦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提齣調價要求,但該公司在調價前並未提前公示其上年度物業經營情況審計報告,亦未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而是自行單方製作相關協議版本並逐一上門簽約,且在簽約過程中亦未充分核實業主身份,對於部分協議存在落款簽名字跡難以辯認、不完整或他人代簽情況。
上述提價操作模式完全由物業公司主導,無法充分體現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協商過程,亦缺乏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形式上、內容上均不符閤相關法律法規,難以充分保障廣大業主對小區物業管理重大共益事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 ,故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調價依據不足,判決業主按原物業費標準支付欠費。
法官說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卉
隨著物業服務的普及,物業糾紛頻發,其中物業費調價糾紛尤為敏感和突齣。業主時常疑惑:“服務水平原地踏步,物業費怎麼每年都漲?”而物業公司卻總是說:“一直在虧損,再不漲價就得走人瞭!”到底孰是孰非?對此, 法官提醒,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質價相符、公平公開、閤理誠信的原則 。
一方麵,物業服務收費是維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小區物業管理正常運轉的基礎。業主享受物業服務理應支付相應對價即物業費。
另一方麵,對因服務事項增加、服務質量提升、成本上漲等原因導緻的物業成本增加, 物業公司有權要求閤理調整費用標準,但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依法定程序與業主充分協商,徵得業主同意,否則將會被視為擅自調整,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製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製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錶決。決定前款第六至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錶決專有部分麵積隻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錶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錶決專有部分麵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錶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閤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閤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閤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齣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通訊員:劉卉
編輯:任��